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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而起:耍小动作怎能服人——谁在为<许如辉创作署名权案>制造障碍
7/25/2008 点击数:2292

耍小动作怎能服人

—— 谁在为<许如辉创作署名权案>制造障碍
 
(拍案而起)
 
………


   许如辉家人诉汝金山、上海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唱片公司侵犯许如辉创作署名权一案,案情单纯,对象明确,绝不是一起难案,法官只需涉讼各方出示作曲的原始证据,辅以司法鉴定,即可断案。但被告不知受何方高手暗中点拨,竟然声称他们出版的DVD只是唱腔音乐,还拉杨飞飞作证,明显的是在转移审案议题,但竟获法官采纳,从此完全偏离议题,一审、二审判决都否定许如辉作曲历史。原告方当然不服,万里大洋,来回不停的奔波申诉,音乐戏曲界同行也组成高层次的声援团,随着原告败诉消息在网上传播,声援者甚至扩大到海外文化人士,如此,一个单纯的维护创作署名权案就演变成了“难案”。
 
   笔者前不久就该案两审结果作过介绍,(见:www.xys.org, 080714),希望法官能为该案拨正议题,不再判非所诉。但今天从许如辉网站(
www.xuruhui.com) 上读到了一份由原告律师发出的《关于律师持令调查收集证据未果的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透露他在执行一项十分关键的取证任务时遇到暗中作梗的苦恼和愤懑,方始大悟。太天真了!哪可用简单的“判非所诉”四个字概括的。
 
   该《情况说明》是原告律师向涉案法官提交的《备忘录》,是本案的一份法律文书。所写的告诉人们,许如辉案搞成今天这样的面目全非,根本不是一个“偏离议题,导致判非所诉”的程序问题(当然这也是不允许的),而很可能是某有关利益方面暗地里打了“不予配合”的招呼,而使许案愈搅愈乱。必须将这份《情况说明》广为散布,让公众明白案件被告背景的复杂,以引起社会舆论注意。在此转录《情况说明》的主体部分,让大家同那位原告律师(崔月清)一起,身临其境的遭遇一次“不予配合”的恶搞。
 
   关于律师持令调查收集证据未果的情况说明
           
            2007年8月23日下午,本律师持你院(2007)沪高民三知终
        字第58号“调查令”,前往位于上海市虹桥路1376号上海人民广
        播电台楼内的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
        调查收集许文露、许文雷诉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
        纠纷案件(二审)所需之证据。在电台,传达室工作人员与资料
        中心联系后告知我“需要先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法律顾问
        处(即上海电视台办公楼)办理审批手续”。
 
            在电视台,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与法律顾问处电话联系,电话无
        人接听。登记处介绍找办公室主任王鲁明。 在22楼见到了王鲁明
        (律师了解到她同时也是法律工作室的负责人)。出示调查令和律
        师证件后,说明来意,王主任立即声称“无法提供”。询问无法提
        供的具体理由,她说“没有理由”。再问,答“没有保存”。律师
        告诉她在今年六月份曾经在该资料馆看到过部分涉案剧目的音乐时,
        她很不耐烦。反复强调“不提供,没有,没有就是没有。”再交涉
        时,她以工作很忙推辞。无奈,律师告知其需要在“调查令”上写
        明无法提供的原因。她写上“我集团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没有保存.
        王鲁明  2007、8、23”,招呼他人在调查令上加盖了“上海文广
        新闻传媒集团办公室”的公章后交还给本人。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确实保存有
        涉案相关资料。因为本律师于07年6月22日(周五)下午在该资
        料馆电脑上看到过涉案11部戏曲不同时期的节目播出记录的影印件
       (扫描件)。保管该资料的具体负责人XXX(此处隐去名字,正式文件
        中有真名--律师注。)先生让律师在6月25日(周一)上班再去。在
        征得他的领导同意后再具体细看细听。但律师按约定的时间到资料馆
        后,其办公室告知必须经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法律顾问处批准同意
        后方可准许律师查阅。另告知“公检法机关可以调取”。当律师与集
        团法律顾问处(此时得知实际上是法律工作室)在电话上说明意图后,
        他们表示“律师无权,只有公检法机关才可以查”。
 
            律师亲眼看到的事实说明,资料馆确实保存有自上世纪50年代
        初至今不同时期的涉案剧目完整的录音资料。
 
            据此,本律师认为:”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办公室和法律工作室
        隐瞒了该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保存有涉案资料的事实,
        且是故意隐瞒。资料馆既然存有完整的资料(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那么 被调查人称“没有保存”的理由就是虚假的。其所谓的“无法提
        供”,实质上就是拒不提供。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提供的行为已
        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妨害了司法的正常秩序。依据民事诉讼相关
        法律规定应对其予以处罚”。
 
            鉴于律师持令调查未果,所以请求法庭前往核清事实,责令被调查
        人必须如实提供。
 
   任何有正义感人读了这报告,都会被当事人,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办公室主任,法律顾问处负责人的恶劣作风所激怒,但绝对不会把它理解为只是这位(也是法律工作者)在刁难。这位法律工作者不会不知道她有义务配合持法院调查令的原告律师的调查,她非常可能是在粗鲁地执行来自某个方面紧急的下达“不予配合”的指示,致使原告律师无端受辱,也埋伏下他一年后公开事实真相的决心。

   笔者吃惊之余,用电话找一位资深律师朋友听他的看法,回答只有一句话,却令我从头冷到脚:“这样的案件怎么可以在上海提出申诉?”。这位律师水平就是高! “千万道理,尽在不言之中”。倒霉的原告,当初怎么没往这一层想呢?
 
   现在原告方的律师授权原告立即公开这份《情况说明》,是维护他自身作为律师的尊严,也维护法律的尊严的行动。他不能无端受辱,他已经忍无可忍,也顾不得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上海市的面子,只能把这项为法律所不容的内情公开,笔者完全同情那位律师的遭遇。原告方也已经从《情况说明》中彻底明白,他们同被告的较量已经不仅是谁拥有历史凭证的较量。对手可能已织成一个利益关系网(不然很难解释他们律师的受辱),但他们(原告方)只是一群什么网也织不起来的普通老百姓,只有那历史真相——“许如辉作曲”的记录在为他们做依托。
 
   “不信青史终成灰,不信真理唤不回”!原告方发誓:一定要讨回许如辉创作署名权,也一定要揭开“为什么这么一桩单纯的案件被搅得面目全非”的真相。

   XYS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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