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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霞:法官为何忌讳到上海电台取证?——就许如辉案,请上海高院张晓都、范倩、李澜回答(1)
7/28/2008 点击数:2682

法官为何忌讳到上海电台取证?

——就许如辉案,请上海高院张晓都、范倩、李澜回答(1)

(许文霞)

…………

(枉法判决者、剽窃者、侵权者、作伪证者,请向深受诬陷的作曲家许如辉鞠躬、谢罪!)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上海一位上了年纪的律师说的,他还针对我们追讨许如辉(水辉)遗作著作权,阐发了剽窃官司如何断案:“两件作品完全相同,只要看谁的作品发表在先,谁的在后,谁剽窃谁的?当然是后者剽窃了前者。”这位律师虽然最终没能成为我们的代理人,但他的一番话,思路清晰、简单明了,令我印象极为深刻。我想,只要是刚正不阿的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案时遵循这些简单法则,断案思路三分钟内就会形成,判决一点也不复杂。
 
   大概是在司法公正的国度见识多了,各国判决的“案件聚焦”看得多了,满以为四海之内,再不讲理的地方,法院也是纯洁的、讲理的。万万料不到是,情况并非如此,我们保护许如辉知识产权官司,放在正与国际接轨、打造全球名都的上海开打时,就遇上了与国际毫不接轨的荒唐法官(上海一中院刘洪、章立萍、徐燕;上海高院张晓都、范倩、李澜),无视法律,自立一套,枉法渎职,丢尽了上海的颜面:心虚的剽窃者汝金山在一审庭上已语无论次了;二审时,他害怕从海外赶来的多位许如辉后人排山倒海的攻势,他害怕上海众多作曲家怒不可遏的声援,连出庭的勇气都没有了,让他的妻子谈洁民一人独顶;谈洁民在庭上表示“阿拉没有说过汝金山是作曲,阿拉也没有说过杨飞飞是唱腔设计……”。被告显然已准备输了,法官居然还判他赢。
  
   枉法判决的问题实在太多了,而证据是司法判案的最重要依据,所以在此专挑“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来看看我们的法官是怎么糟蹋我们的证据的。什么是证据,哪些可以定为证据,哪些不可以?对证人有什么要求?怎么取证?怎么质证?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官亲自取证?……,中国法官未必与国际接轨,但中国法律已基本与国际接轨,关于“证据的学问”,就制订有细致的法律规定,经对照,可发现负责审判许如辉著作权案的法官,是明显违法的。且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二十五条: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九条(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三十一条,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

   第七十六条,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七十七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第七十七条(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等等。

   根据以上条款(不设定仅这几条),我们将另文追究以下13点枉法判决(不局限于这13点):

   1、上海两级法官是如何不顾“许如辉作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以“鸡蛋里挑骨头”的苛刻,近乎恐怖地审查其作曲资格,相反放任汝金山侵权事实,不化力气去好好追查,致使判决书本末倒置,通篇变成法官围剿许如辉的“得意之作”,但也暴露了法官有失常态、超反常“整死许如辉”的阴暗心机;2、两级法官是如何对我们提供的原始证据粗暴拒绝的;3、两级法官是如何裁定我们两箱珍贵的原始证据,竟不敌被告(汝金山)没有证据;4、两级法官是如何采纳被告伪证、并炮制伪证;5、两级法官是如何违法历史进化的原则,汝某明明抄袭了许如辉《为奴隶的母亲》1979年版音乐,法官却老拿1955年版主要配音谱说事,唯恐许如辉案不复杂;6、两级法官是如何断章取义,歪曲我们的证人陆才耕、金羽、王绍庭证词,装模作样、毫无法律依据、自创“法律条文”,认定“作曲水辉”,不代表水辉创作了“所有沪剧音乐元素”惊骇之语;7、两级法官是如何不顾不识谱的杨飞飞只是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就让她割去许如辉作曲权中“唱腔设计”;8、一审法官是如何不顾赵春芳、万智卿已故世或根本没有到庭接受质询,就把其证词塞入判决书中,唬弄大众;9、一审法官是如何把已在庭上质证并上交的我们三份关键证据(许如辉作曲的《为奴隶的母亲》[1979年版]总谱和分谱)从判决书中屏蔽掉;10、二审再度提交时,法官又是如何以“一审已交过”为由,拒不采纳而再度否定这三份关键证据;11、二审法官是如何违反法律规定不允许“因否定我们在庭上提出的新证据,而导致判决不公”后果;12、二审法官张晓都、范倩是如何自我了断、否定他们亲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所认定的事实——《为奴隶的母亲》“思家”作曲水辉; 13、六位法官是如何一面蹂躏我们的原始证据,一面联手给我们强按荒谬绝论“举证无能”帽子,等等……。

   本处,着重要求上海高院法官讲清楚:我们在二审开庭前向你们提交的四份《请求法院取证申请书》藏到哪里去了?张晓都、范倩、李澜法官,为什么不依法到上海电台等国家单位取证,据此进行司法鉴定,形成证据,公布于众,然后公平公正地判案?

   事件回放,早在几年前,上海市勤艺沪剧团负责对外联络的副团长陆才耕就告诉我们: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存有5,60年代大量戏曲录音和录像,即便文革期间,因有军管会守护,也没有受到冲击,保存完好。为此我们曾与电台联系过,可惜没有下文。后来一位曾到电台查过资料的戏曲界人士(暂隐其名)又告诉我们:所有录音资料,均清楚列明“编剧、作曲、演唱” 的著作权人记录,写在黄颜色的纸上。
 
   2007年6月22日,崔月清律师(上海许文露、许文雷的上诉代理人)到虹桥路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通过电脑,亲眼查到、亲耳听到许如辉作曲的历史录音资料,演唱者一律被标明为“出声者”,其中以沪剧《为奴隶的母亲》最多,存有各个年代的各种版本,《家》、《两代人》、《龙凤花烛》等剧目的版本也不少。崔律师二度前往该中心查资料,是7月31日下午,我与文露同去。这次遇到了阻力,该中心表示要取得上级(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法制办)同意方能查找。鉴于取证的困难,鉴于“证据规定”认定的国家机关证据的重要性,崔月清律师与我于开庭(2007年8月27日)前,分别向二审法官张晓都、范倩、李澜提交了《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中唱上海公司等机构取证。
   
   最后上海高院只下达了一份调证令,让崔月清律师上门取证。能去一位也好,谁知崔律师去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总部办手续时,脚跟还没站稳,即遭法制办王鲁民主任一口回绝,打发出门:“不提供,没有,没有就是没有”。难道崔律师先前眼见耳闻的剧目记录和录音,都是假的?

   当事人取不到证,律师取证遇到障碍,作为下一步,根据前述“证据规定”,法官理应亲自出马前往取证,随后对许如辉作曲原著与汝金山抄袭版本予以司法鉴定。但是你们什么也没有做,这是为什么?

   在未收到二审判决书之前,曾很乐观:我们既已提交了取证申请,你法官不去当然也可以,判许如辉赢就是了;汝金山显然不会提出取证申请,因为取证出来都是许如辉的,犯不着,所以不声不响,配合默契,静观法官替他解围;我们呈堂的原始证据,已足可证明汝某侵犯了许如辉的著作权,许如辉没有理由被一审剥夺署名权!阅遍国内保护著作权案例,话剧《霓红灯下的哨兵》吕兴臣编剧署名权案,越剧《红楼梦》作曲高鸣署名权案,也没见丢掉署名权的,所以许如辉案二审,除了“改判”,不应该有第二种结果;如果法官该取证而不去,最后执意判许如辉输掉,出现第二种结果,责任就在法官身上,我们必追究到底!

   一年后(2008年4月24日),二审判决出来,通篇靠伪证立身,还大言不惭地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注:这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是什么呢,还不好意思写出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违造事实,滥用法律,问题成堆,居然“清楚、正确”?像所有枉法判决一样,二审法官无视我们铁证如山,甘冒社会一片义愤填膺,步一审后尘,继续是非不分,采纳汝金山子乌虚有的伪证——“许如辉只写场景音乐和大合唱”,对许如辉完整的戏曲音乐强行分割,颠三倒四地瞎送瞎判,最后整得许如辉连作曲影子也没了,我不由大喝一声!你们这些50年代还未出生的法官,许如辉与琴师演员合作作曲的合同在哪里?你们拿不出50年代共同作曲的合约证据,凭什么今日自说自话地为许如辉“拉-郎-配”?

   上海电台、电视台存有署名水辉(许如辉)作曲的大量录音记录,法官该取证而不去,如今铸成错案,已难辞其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能无法无天,中国最高法院于1998年8月26日就实施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这是约束枉法渎职法官的铁律,无人敢于漠视,任何踩上其中第八条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就够格受到法律追究。

   最后重申,上海高院张晓都、范倩、李澜,你们身为高级法官,理应读法知法,却为何知法犯法?你们为何不去调查取证,就极不严肃、胆大妄为地判决拥有“第一次公开署名权” 的作曲家许如辉输掉,你们是何方神圣,胆大包天,敢不解释任何不取证的理由?你们为何忌讳到上海电台等国家机关取证?请回答!


   (2008-07-27)

……………………

   附件《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原件之一(2007-08-07)

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2007)沪高三(知)终字第57号(一审35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张晓都、范倩、李澜法官:

   您们好!

   贵院贵庭即将开庭审理上诉人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许文霆,诉被上诉人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汝金山侵犯许如辉著作权之二审。上诉人中的许文露和许文雷,已通过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现在,上诉人中的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也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据职权调取下列证据:
 
   一、据《法律教育网》
www.chinalawedu.com】、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网页显示,原告施正辉(又名金人)诉被告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上海金泰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上海亚美音像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确认,沪剧《为奴隶的母亲》的曲作者为水辉,被告使用的原告作品中的两个选段(“思家”—— 即“扎鞋底”和“手推石磨”两段)的曲作者也均为水辉。又据《东方法治网》资料显示,该案二审系由张晓都法官主审的,为此,请求高院向上海一中院调取该案的一审判决原件及二审判决相关材料。

   二、本案一审判决(355号,第18--19页)认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许如辉对本案系争的11个唱段中的音乐是否享有著作权,……,对许如辉进行全面审查”。既然如此,为使事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上诉人请求高院向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调取50年代以来录制的许如辉创作的全部剧目。

   现确认,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位于虹桥路1376号,第5、6层,保存有大量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录制的许如辉戏曲作品。今年6月下旬,崔月清律师(许文露、许文雷的代理人)曾在该资料馆亲眼查到、亲耳听到。其中沪剧《为奴隶的母亲》资料最多,存有各个年代的各种音响版本,其它剧目也不少。本申请人还进一步获悉,所有音响资料均存有文字档案资料,在已呈黄颜色的纸上,记载了“编剧、作曲、演唱”等署名情况。7月18日,本申请人之一许文霞,曾随崔律师再度前往该处收集证据,惜遭谢绝。该资料中心表示,只有公检法机关才可以提取。之前,许文霞还尝试用电话、传真等方法,请求集团总部、集团法制办协助,也被谢绝。无可奈何之下,只得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该处证据。

   本案11个节目,涉及水辉(许如辉,以下同)10部大戏音乐。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是最大的历史音响资料保存地,数量可观,真实可信。可协助厘清水辉历史上创作真相,署名事实。也是确认汝金山抄袭、剽窃的事实依据。

   涉案作品(按光盘排列顺序)的首演和续演情况如下:

   1.《妓女泪》,1956年版(水辉作曲)(资料显示,电台有该年录音。)
其他年代录音录像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八曲”(“千里寻子”一场戏),构成侵权。

   2.《龙凤花烛》,1957年首演(水辉作曲),60年代续演,电台电视录音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月下思梅”唱段,构成侵权。

   3.《家》,1954年首演(水辉作曲),60年代续演,电台电视录音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洞房”一场戏,构成侵权。

   4.《白鹭》,1958年首演(水辉改编之一,水辉作曲),演至60年代,电台电视录音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碧绿枝叶鲜红花”唱段,构成侵权。

   5.《为奴隶的母亲》,1954年首演(水辉作曲),演至80年代,电台电视录音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思家”一场戏,构成侵权。

   6.《为奴隶的母亲》,1954年首演(水辉作曲),演至80年代,电台电视录音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归家”一场戏,构成侵权。

   7.《卖红菱》,1962年11月,扩成大戏《红菱记》(水辉作曲),电台电视录音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卖红菱”一场戏,构成侵权。

   8.《两代人》,1959年首演(水辉移植之一,水辉作曲),60年代续演,电台电视录音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狱中”唱段,构成侵权。

   9.《王魁负桂英》,1957年首演(水辉作曲),60年代续演,录音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情探”一场戏,构成侵权。

   10.《茶花女》,1953年首演(水辉作曲),演至1966年,80年代后又复演。本案使用了“花盟”一场戏,构成侵权。

   11.《星火燎原》,1962年首演,(水辉作曲),录音录像版本待查。本案使用了“开祠堂”唱段,构成侵权。

   此外,查出电台、电视台录音的许如辉(水辉)编剧作曲的其他戏曲剧目,各个时期的演出版本,方便高院对许如辉全面审查,再度确定历史上许如辉的戏曲编剧、作曲地位。

   三.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调取50,60,70,80年代库存的许如辉所有唱片作品、包括原始录音和原始署名记录。

   历史上,截止文革前,音响资料留存下来的有3个途径:电台、电视台,唱片公司。中唱厂上海公司出版了不少戏曲唱片,并保存有完整的“编剧、作曲、演唱者”署名资料。2000年,该厂陈建平副总编亲口对许文霞说过:“水辉是很有名的,我们这里资深戏曲编审都知道”。既然有名,就会有唱片连同文字资料在案。希望该厂能协助。

   四.向上海宝山沪剧团调取涉案作品不同时期的乐谱总谱。本案涉嫌及侵犯了许如辉创作的作品,均系宝山沪剧团1986年所提供。本申请人之一(许文霞),前些日子尝试与该团前任领导钱振仁、乐队队长唐振初联系,惜无法获得。宝山沪剧团1979年成立最初几年,复演了原勤艺沪剧团数部保留剧目(水辉作曲),有《为奴隶的母亲》、《茶花女》、《孤岛血泪》(就是《妓女泪》,后来又改回此名),侵犯了原勤艺沪剧团编剧、作曲的著作权。这些剧目的总谱,提供给了《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1985),1998年又由扬子江音响公司据此制成光盘。

   五.又据宝山沪剧团原领导钱正仁、乐队队长唐振初透露、宝山沪剧团建团初期,曲谱均由王国顺(作曲,也是原勤艺乐师,1985年已故)保存。王国顺的亲戚是杨吉民(宝山乐师,也是原勤艺乐师)。1986年“杨飞飞流派演唱会”要用的总谱,包括1979年版的《为奴隶的母亲》总谱,《茶花女》总谱,以及原勤艺的剧目(文革后未再演出过,有《王魁负桂英》、《家》,《两代人》、《白鹭》等),均由杨吉民1986年向汝金山提供的。鉴于宝山公物已被私人拥有,请求向王国顺家人、以及杨吉民,调取涉案的所有总谱。

   上述证据,对于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扬子江音响公司和汝金山侵犯许如辉著作权事实和后果,有相当的证力,也是下一步“司法鉴定”的基础,申请人为此深感调取这些证据是必要、且重要的,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本次申请,诚望调取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黄能华   (加拿大)
   许文霆  (加拿大)
   黄能华、许文霆的代理人许文霞 
   许文霞  (加拿大)

   地址 (略)   

  (20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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