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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如辉案二审证据目录(中唱厂,汝金山侵权)
3/30/2008 点击数:3344

   网注:  许如辉戏曲音乐案,原告方提供了大批原始证据:有历代演出说明书,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和《新民晚报》5,60年代广告,音响制品,早期曲谱,团长杨飞飞1986年证明……,下为证据目录之一,其余会陆续公布。

许如辉案二审证据目录(中唱厂,汝金山侵权)


(上诉人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

( 2007) 沪高三(知)终字第58号 [一审第317号]

   一. 许如辉逝世讣告,上海宝山沪剧团等发布——第1页。

   来源:上海宝山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组织人事科,2005年9月27日
   证明:

        1. 组织证明许如辉是上海勤艺沪剧团作曲,没有“许如辉只写大合唱、场景音乐作曲”之说。始于被上诉人汝金山发明的证词:“许如辉只写大合唱、场景音乐”,是别有用心的伪证。
        2. 证明许如辉与上海宝山沪剧团关系渊远。
        3. 证明汝金山证人杨吉民(2005年12月28日)证词:“许如辉只写气氛音乐和合唱”也是虚假证词

   二. 沪剧《白鹭》(四景七场)说明书(上海勤艺沪剧团对外宣传公告)——第2页

   来源:上海文庙旧书市场,2006年3月
   证明:
        1. 证明水辉(许如辉),系沪剧《白鹭》的改编之一,与作曲。
        2. 说明书是最具说明力的书证,它接近历史真相,系当时须承担演出责任的署名书证。从本说明书纸质分析,完全是中国困难时期的出版物,与《白鹭》上演年代吻合(1959——)。
        3. 证明水辉(许如辉)是沪剧《白鹭》的唯一音乐著作权人——作曲。没有合作者,也没有被上诉人汝金山等所辩称的“杨飞飞唱腔设计”的署名法。

   三. 《沪剧方佩华杨派金曲集锦》(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第3页

   来源:上海书城,2007年9月8日
   证明:
        1. 证明水辉(许如辉)系沪剧《白鹭》的改编之一,与作曲;《王魁负桂英。情探》作曲;《家。别梅》作曲;《为奴隶的母亲。回家路上》作曲;《茶花女。花盟》作曲。
        2. 证明水辉(许如辉)是证据(1)所列剧目的唯一音乐著作权人——作曲。没有合作者,也没有被上诉人汝金山等所辩称的“杨飞飞唱腔设计”的署名法。
        3. 证明上海市场正在销售中唱上海公司改版后的光盘。
        4. 证明中唱上海公司对历史上水辉(许如辉)作曲事实、水辉(许如辉)系相关剧目唯一音乐著作权人的事实,是认定的。

   四. 《沪剧杨飞飞赵春芳艺术集锦》(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第4页

   来源:上海书城,2005年9月17日
   证明:
        1. 证明水辉(许如辉)系沪剧《妓女泪》作曲。
        2. 证明水辉(许如辉)是《妓女泪》唯一音乐著作权人——作曲。没有合作者,也没有被上诉人汝金山等所辩称的“杨飞飞唱腔设计”的署名法。
        3. 证明中唱上海公司对历史上水辉(许如辉)的作曲事实、水辉(许如辉)系相关剧目——《妓女泪》唯一音乐著作权人的事实,是认定的。

   五. 李芝芬(稿费作曲 [回家路上] 沪剧为奴隶的母亲)汇款通知单——第5页

   来源:上海鲁迅公园邮政支局,2006年6月6日
   证明:
        1. 证明水辉(许如辉)系《为奴隶的母亲》“回家路上”作曲。
        2. 证明李芝芬对水辉(许如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认可,所以汇来款项60元。
        3. 证明李芝芬先前(2005年12月12日下午)为被上诉人汝金山作证“黄海滨的作曲费用我已付掉了,同你(水辉女儿)爸爸不搭格的”,直认“黄海滨是《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系虚假证词。李芝芬通篇证词在编造故事。她说《为奴隶的母亲》总谱(大世界沪剧团稿纸)封面页上 [作曲:水辉(黑框)、黄海滨],“水辉名字是她(注:指水辉女儿)自己加上去的”,是捏造事实,提供伪怔,可介入司法调查。李芝芬证词中:”前两个月左右(注:推算为2005年10月12日左右),打电话给水辉女儿”,也与事实不符,水辉女儿此时在加拿大。李芝芬打电话日期是2005年7月18日,此时许如辉继承人还未决定递交诉状。李芝芬的来电,传递了两条信息,第一,“《为奴隶的母亲》作曲是你爷(原话),作词作曲稿费4,5千元,我已给了杨飞飞,让她转交。(网注:我们从未收到)第二,“《为奴隶的母亲》曲谱,是我化了5千元,请黄海滨弄出来的”。

   六. 沪剧《为奴隶的母亲》剧本,1978年12月上海宝山沪剧团,封面页上有“水辉”签名手迹,剧本内有水辉(许如辉)为全剧所定主题音乐,修改剧本,音乐处理手迹——第6到第10页。

   来源:上诉人家中。
   证明:
        1. 证明与许如辉生前向上海有关部门反映他参与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曲子整理事实相吻合。
        2. 证明水辉系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整理曲子者,分发到的剧本为“32”号。许如辉整理曲子工作始于对剧本唱词的修改。证明被上诉人汝金山否定许如辉参与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创作,系虚假证言。
        3. 证明许如辉在公演之前拿到剧本印刷本——见34页(最后一页)所记:“一九六二年十一月第五稿,上海市宝山沪剧团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六稿就是六次修改,证明许如辉呕心沥血、伴随沪剧《为奴隶的母亲》从1954年首演到1979年版所有演出的作曲创作历程。证明许如辉是沪剧《为奴隶的母亲》唯一作曲的历史事实。
        4. 证明许如辉为《为奴隶的母亲》整部戏的作曲,第一页右上角有他所定全剧主题音乐之一(春宝部分)——“呜呜呜,皮老虎”(6— l 5—l 6— l 5 32 l 3— l )。
        5. 证明许如辉惯用作曲手法。身为作曲,他前期为春宝娘唱段“补衣裳”先作唱词修改和音乐构思“转调”处理(第18付页)。

   七. 沪剧《为奴隶的母亲》1979年说明书(上海宝山沪剧团)——第11页。

   来源:家中。
   证明:
        1. 证明水辉(许如辉)系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作曲。上海宝山沪剧团演出。
        2. 证明说明书与许如辉生前文字记载(如何进宝山沪剧团整理曲子)事实相符合
        3. 证明汝金山证人杨吉民(2005年12月28日)证词虚假,在编造故事。如“唱腔由原来演员作了部分修改”,“唱段与许如辉作曲更无联系”,与事实不符。因为说明书上没有任何“某某演员唱腔设计”字样。
        4. 证明杨吉民(2005年12月28日)证词虚假,在编造故事,之二:以杨吉民1978年12月仅为普通乐师的身份,请许如辉进团整理《为奴隶的母亲》曲子,纯属上海宝山县宣传部和文化局高层的决定,他怎么能知道内情?此外,杨吉民对1962年版许如辉的《为奴隶的母亲》作曲情况描述,也是编造谎言。“六二年复排唱腔由黄海滨、陈锦坤等同志记谱,并非许如辉作品”,信口说说,证据何在?许如辉后人请杨吉民记1962年谱,动机单纯,过程简单,保存民族文化,保存许如辉遗产。《为奴隶的母亲》1962年版磁带,家中早已有之,根本没有惊动上海电台,许文霞也从未到过杨吉民家。杨吉民写得那么复杂无比,更显得违造情节,诚信全无。杨吉民两次起劲地作证(提供证词,未到庭),捏造事实,绘声绘色,其根本原因是要保护他的亲戚王国顺(原勤艺青年作曲)。文革后,王国顺好几部戏涉嫌侵犯了许如辉音乐著作权。
        5. 证明被上诉人汝金山千方百计抹杀许如辉系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作曲,是虚假之言。为什么他要否定该事实,因为另案(沪高院2007,第57号,扬子江,汝金山案)中,他两场戏抄袭了许如辉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音乐——第五、第八场。
        6. 证明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的作曲,不是汝金山。
        7. 证明与上诉人证人王绍庭引述的许如辉1986年所说:“朱润福,何许人也?”相吻合。朱润福名字列在水辉之后,是侵犯了许如辉著作权。许如辉从未见过此人。更谈不上许如辉授权朱润福,可修改许如辉作品。许如辉与朱润福之间也根本不存在合作者关系。本说明书与许如辉生前为保护《为奴隶的母亲》音乐著作权,一直向上海各部门申诉直到病逝的事实相符。 

   (2008-3-30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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