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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霞:如此判法,在葬送戏曲作曲
1/27/2008 点击数:3309

如此判法,在葬送戏曲作曲

许文霞
                                                    

([尊重作曲家权益,暨许如辉戏曲音乐案座谈会] 发言,上海,07/07/27)


   首先,我代表许如辉家人,由衷感谢今天到会的各位作曲家、教授和专家们,感谢您们冒着酷暑,从四面八方赶来,声援我父亲许如辉“败诉”案。我也完全同意刚才顾晓鸣、陈钢、奚耿虎三位老师的发言,您们的发言说出了我们想说还来不及说的话。一审判决(审判长刘洪、主审法官章立萍、法官徐燕华)收到后,我们是极度气愤的,这样的判决,哪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根本就是在糟蹋我父亲一生心血,葬送戏曲作曲!

   汝金山能说沪剧《为奴隶的母亲》是他作曲的吗?他不敢,既然这样,他在我父亲作品上署名作曲,法官为什么不判他侵权?

   把我父亲的作曲权分给“杨飞飞和已故琴师”,试问,他们是原告还是被告?根据 [诉讼法],我们付过近万元诉讼费,递过状纸,列过诉讼条目,与被告对簿公堂。而杨飞飞一分诉讼费也没有付过,没有状纸,也没与我们庭上论理……,居然“意外”胜诉?岂不好笑?法官的责职是“输入法律,输出判决”,现在弄出“判非所诉”,是根据什么法律?

   尤其严重的是,涉案音响制品不单作曲,连编剧署名也没有,可谓双重的侵权,但主审法官却让我们放弃追讨编剧的权利,让我们不明不白地写下“了断书”,掏空许如辉的所有著作权!用心何在?

   判决书一下达,上海电视台,新闻媒体就大幅报道“杨飞飞赢了一场官司”,“《杨派唱腔著作权有归属许如辉家属诉讼请求被驳回》”,时间安排如此快速,兴高采烈宣传许如辉“败诉”,不惜歪曲造假,颠倒黑白,是反常的,是毫无人性之举。把严肃的起诉汝金山等侵权,扭曲成我们与杨飞飞之争,不是法官如此定调,还有谁?

   一审判决不公,已向中国最高司法部门反映

   知识产权是两审制,我们上告上海高院的二审,将是终审判决,为防再次错判,今年四月,我们已向北京最高司法部门(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发出紧急信函。你们现在手上的复印件,就是其中的一封信。如果上海司法维权之路走不通,如果上海因保护主义而再度胡判,我们希望中国最高司法部门介入。
 
   现在上海高院二审还未开庭,案子尚未了结,但一审判决书已在网上可见。既然如此,我们也准备上网,二审结束后就上网,是判决书加“评注”后的上网,让社会大众来评个理吧!

   “ 唱腔设计归演员?”  与连波探讨

   前两天,我与连波先生通了个电话,转达了部分作曲家希望他能出席今天会议的愿望,因健康欠佳,连波表示无法出席,但送上了祝贺:“维权总应该支持的”。在即将挂线时,连波特地提醒:“不过你们开会要注意,唱腔设计都是演员的”。因这最后一句话,我们又谈开了:

   “连波先生,您50年代为越剧作曲,您是否把《何文秀》唱腔设计归给了尹桂芳?”

   他答:“这要看情况,“桑园访妻”,尹桂芳设计的成分多一点;“哭牌算命”,我作曲的成分多一点。”

   “照您的分割法,当年说明书上是否列有‘桑园访妻:唱腔设计尹桂芳’?” 我问。

   “当时没有这么署名。” 他答。

   我又问:“还有许金彩呢?她50年代与尹桂芳搭挡,是名气大得很的花旦。”

   他答:“许金彩没有提出要唱腔设计权。”

   照此说法,许金彩不提就不给了?照此观点,个个演员列上去,哪当时说明书署名不是要长得不得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尹桂芳也从来没提出要“唱腔设计”权。所以我认为连波先生“唱腔设计归演员”的说法,历史上没有署名佐证,他自己也没有实施过。

   连波先生的这个观点,是在《新民晚报》王剑虹文章《杨飞飞为何郁闷生气》(2005年12月)中披露出来的。王文还进一步引用了连波的话:“戏曲作曲只是写‘气氛音乐’,作曲可分四大类,‘作曲、编曲、整理和记谱’。一物降一物,作曲水平逐次递减。此文已引起戏曲作曲强烈不满。即使“四大作曲法”存在,也只代表连波自己的作曲方法,怎么能以偏盖全,强加到全中国所有戏曲作曲的头上呢?甚至以此来影响许如辉维权案的司法判决呢?究竟是连波先生的本意,还是曲解了他。

   (注:连波先生最新观点。2007年12月,有位戏曲界人士给连波寄去了陈钢、李惠康先生的文章(《海派文化的悲哀和许如辉的“败诉”》、《许如辉案突现了戏曲界的落后》等)。连波表示,研读再三,完全同意陈钢、李惠康的观点,支持戏曲作曲家维权。连波同意50年代许如辉等新音乐工作者的加入,戏曲才有了大发展。他强调,作曲分四种情况,即使是“记谱”,也要潤色,也有创作成分在里面,如果否定作曲的贡献,那么“戏曲作曲”这个行挡要没有了,这是不行的。他还认为,没有刘如曾,就没有袁雪芬的《祥林嫂》、《西厢记》唱腔,如果演员认为唱腔是自己搞的,那不变成作曲家活该,当初要他们作什么曲?他表示不知道许如辉后人与汝金山打官司,里面有误会。)

   许如辉与杨飞飞的合作关系,历史早有定论。

   一审判决的荒谬之一,是毫无根据地推翻历史定论,意图重新划定许如辉与杨飞飞的合作关系,演员变作曲,琴师成作曲,而真正的戏曲作曲却被贬到历史上不存在似的,是荒唐的!

   许如辉与杨飞飞的关系,历史上早有定论——是作曲与演员的关系,大量历史书证亦记载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种记载,既符合两人在戏曲界的角色,也符合两人一贯的职业生涯。没有作曲许如辉,就没有今日杨飞飞!脱离作曲,杨飞飞没有唱段能留传下来。现在的判法,颠倒历史,瞎判一气,毫无依据!

   以沪剧为例,演员与琴师的合作模式,是早已走入历史的3,40年代的滩簧戏,当时的表演是简陋的对子戏,幕表戏。以幕表戏来说,一张桌子两张凳,今天看客多一点,多唱一点,明朝观众不多,就少唱一点,完全是即兴发挥,一人还可分饰两角。而汝金山等侵权的剧目,是50年代许如辉介入后,从无到有的新编大戏,精品艺术。专业作曲“定腔定谱”,混声乐队依总谱才能伴奏,每场戏规定时间,演出是豪华全景式的,怎能与简陋的“滩簧幕表”相提并论呢?杨飞飞和琴师,能驾驭大戏的音乐吗?这不是在难为她和他吗?真是这样,还要沿用至今的专业作曲干什么?

   一审法官既不掌握形成证据链的相反证据,又不听许如辉原始音乐,分析音乐成份,更不启动司法鉴定,就残忍地把许如辉作曲成果一笔勾销,这不是简单出错,而是反历史,反文化的,荒唐致极!如果法官叫屈,认为我说得不对,好,你们认真听过许如辉的原始音乐,你们仔细分析过许如辉的音乐成份,哪许如辉怎么会输掉?

   杨飞飞若会作曲,1979年何劳许如辉整理《为奴隶的母亲》曲子?

   我手中这么厚厚一叠曲谱,是1979年版沪剧《为奴隶的母亲》总谱,从1954年首演算起,这已是父亲第6次修改本了。当时刚粉碎四人邦,舞台恢复生机,原勤艺沪剧团隶属上海宝山领导,重组宝山沪剧团后,决定首部戏复演《为奴隶的母亲》,因为剧中人物简单。为此,大家四出找剧本,当时连编剧金人手上也没有本子,从剧本到曲谱,都是我父亲提供的。事前,杨飞飞匆匆来找过我父亲:

   “水辉同志,你是否整理一下《为奴隶的母亲》曲子?”

   按照杨飞飞今日的说法,“唱腔都是我自己设计的,杨派是我自己的”,那好,你自己整理就是了,何劳我爸爸整理曲子?你连自己唱过的曲子也整理不出来,这不是说明你的能力极为有限吗?与你白纸黑字写下的“我不识谱”符合,还谈什么会作曲呢?

   关于1979年父亲创作、遭排挤和杨飞飞找他的情况,他生前留有大量文字,这些80年代致《文汇报》、《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亲笔申诉信的复印件,我们都呈交到上海一中院,气愤的是,法官居然无视历史事实而胡判!杨飞飞已表示:“只要写杨飞飞唱就可以了”,但法官还是把所谓的“唱腔音乐”硬判给杨飞飞!

   所以,一审判决是在摧残戏曲作曲,葬送戏曲作曲!许如辉败诉案先例一开,不单剽窃成风,社会堕落,上海沪剧史要重写,中国戏曲史将推倒重来,戏曲作曲这个行挡,从此走向消失,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说明书不能说明问题,还有什么可以说明?

   现在有一种奇谈怪论,说明书不能说明问题,说明书上面写作曲,未必就是作曲?这种说法,依然是《新民晚报》王剑虹文章首见。说明书是最能代表当时创作和演出情况的,比如我手中这张1960年《两代人》说明书,上面“作曲水辉”,不是水辉自己能放上去的,那是艺委会讨论通过,经过团长杨飞飞同意,才能放上去并对外公布的。试问,说明书不能说明问题,还有什么可以说明呢? 

   此外,越接近历史前沿的说明书,越真实。 最近获赠蒋星煜先生一张沪剧《黄河颂》说明书,很喜出望外,因为我找它好久了。《黄河颂》说明书,大红套色,1959年上海戏曲会刊,上海文化局出版,编剧刘谦、马达,音乐设计水辉,导演杨观复。打开一看,我发觉与《上海沪剧志》(1999)记载不一样,《沪剧志》说《黄河颂》是集体编剧的。于是问蒋先生,该信哪个?他答,当然相信早先的说明书。蒋先生言简意赅,斩钉截铁,我也完全赞同,因为这是常识,后面的记载容易走样,不如前面的真实可靠。

   但现在滑稽了,请看刚才发给你们的一篇报道,《〈妓女泪〉作曲尘埃初定》,“作曲杨飞飞”。《妓女泪》作曲怎么变杨飞飞了呢?奇怪不奇怪,明明是我父亲作曲的嘛, 我手中这张说明书(1958年)明白无疑地载明“作曲水辉”。您在唱杨派,就把杨派剧目中的编剧,作曲的著作权都归成你的,怎么可以呢?

   被告方拿不出说明书,就利用媒体攻击历史上的说明书!

   汝金山一惯剽窃,包括剽窃其证人万智卿作品

   50年代,剽窃事件还比较少,现在越来越多,已泛滥成灾,戏曲、学术、科技界、仿佛不闻“剽窃”声,这个社会反倒不正常似的。

   《为奴隶的母亲》音乐,我父亲1954年首创的,有历史书证为凭。假如汝金山能出示他1953年或更早就作曲的证据,我佩服他,我可以把我爸爸的著作权让给他,事实是,他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七岁就在为《为奴隶的母亲》作曲。哪我怎么可以把我爸爸的著作权拱手相让呢?汝金山剽窃还不是一次两次,他是巧立名目、挖空心思地侵权,几乎所有沪剧作曲家的作品,他都有动作。

    请看我手中这两张光盘,第一张是沪剧《芦荡火种》全剧,丁是娥主演,万智卿、朱介生、何树柏、沈开文等五位作曲。而我手中另一张,是卡拉OK练唱光盘,内《芦荡火种。芦苇疗养院》,曲变成“汝金山”,《芦荡火种。办酒水》,“曲汝金山”,岂不怪哉?我发觉后问过万智卿,那时我还不知道他作了汝金山的证人,写过一份证词。我问:

   “《芦荡火种。芦苇疗养院》和《芦荡火种。办酒水》,曲作曲不是你们,变汝金山了。”

   他简直不相信地问道:“不会的吧?”

   万智卿发觉汝金山剽窃剽到自己头上,他还会作证吗?

   还有一种新发明叫“创腔设计”,比如,某某唱段,“袁滨忠创腔设计,汝金山记谱”,也有偷天换日的嫌疑。为什么呢?袁滨忠时代没有“创腔设计”这种提法,你给袁滨忠按个“创腔设计”他知道吗?第二,什么叫“记谱”,必须是对着真人演唱,记的原始谱。袁滨忠的唱段,早归历史上的作曲所有,已有现成曲谱传世,你汝金山记什么谱?再说袁滨忠1967年就故世,你有何机会对着他记谱?
  
   画家吴冠中,也曾卷入过一场著作权官司。他与我父亲相比,都是原告,但被告方的狡辩点,则相反;我父亲之案,是把他的作品——《为奴隶的母亲》等——强行说成是别人作曲的;而吴冠中呢,则是把不是他的作品——《炮打司令部》——硬说成是他画的。两造官司,孰是孰非,是连傻子都看得出来的,一被告(汝金山)想开脱剽窃,一被告(画廊)想卖出假画,案情是极为简单的,偏偏庭审均审得复杂无比,许如辉案“败诉”,吴冠中案不了了之。

   所以我说我们的一审判决非常不公平,问题一大堆,根本经不起历史考验!比如,把7部整场戏音乐剽窃,淡化为7段唱腔音乐,这是故意为剽窃者开脱。在“唱腔音乐”上大做文章,对完整音乐强行切割,对此,《著作权法》也是不允许的,如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要“保护作品完整权”,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严格按照《诉讼法》和《著作权法》,许如辉案一点也不复杂,现在是法官故意在瞎判,扭曲到“唱腔音乐”上去,在“作曲与演员”上打混战,葬送戏曲作曲,弄出个“判非所诉”——事态怎么不复杂呢?

   最后,我借用吴冠中先生的话,结束今天的发言:

   一切“伪造或曲解都将被时间揭穿”!

                                    [2008/01/27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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