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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颠倒黑白的判决书--许如辉家人诉扬子江、汝金山侵权
12/5/2007 点击数:5770

                        一份颠倒黑白的判决书

——许如辉家人诉扬子江、汝金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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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评注

 (2005 )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5 号

     原告黄能华,女, 1920年11月17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

     委托代理人许文霞(系黄能华之女),年籍同下。
 
     原告许文霞,女,1947年3月1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
 
     原告许文露,女,汉族,1948年7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东长治路690弄95号。
 
     原告许文雷,男,汉族,1950年7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祥德路谭家桥41号402室。
 
     原告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滨,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文霆,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

     委托代理人许文霞(系许文霆之姐),年籍如上。
 
     被告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2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洁。
 
     委托代理人郑幸福,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惠平,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金山,男,汉族,1947 年4 月26 日出生,住上海市梅陇四村91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谈洁民(系汝金山之妻),汉族,1947 年4 月27 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许文霆诉被告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被告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 年10 月1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 年12 月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能华、许文霆的委托代理人许文霞,原告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及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扬子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幸福,被告汝金山及委托代理人谈洁民到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许文霆诉称:许如辉( 1910 . 7 . 10 — 1987 .1.4),曾用名水辉,系著名沪剧《 妓女泪》 、《 为奴隶的母亲》 、《 龙凤花烛》 、《 王魁负桂英》 、《 茶花女》 、《 家》、《 卖红菱》 、《 星火燎原》 的作曲者,《 两代人》 、《 白鹭》 的编剧与作曲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五原告系许如辉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权保护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2005年8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被告扬子江公司总经销、被告汝金山署名作曲的VCD 《 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 1 一3 辑,包含了由许如辉作曲的《 妓女泪》 、《为奴隶的母亲》 、《 龙凤花烛》 、《 王魁负桂英》 、《 茶花女》 、《家》 、《 卖红菱》 、《 星火燎原》 ,由许如辉编剧与作曲的《 两代人》 、《 白鹭》 等沪剧,但上述作品均未将作曲署名为许如辉,而是署名为被告汝金山,并且两被告均未向各原告支付报酬。
 
     两被告使用许如辉的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但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严重侵犯了许如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与获得报酬权。故五原告诉请:1 、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许如辉著作权的行为;2 、判令被告扬子江公司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3 、判令两被告在《 新民晚报》 上公开致歉;4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 万元;5 、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0 , 7 02 . 90 元。后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对《两代人》 、《 白鹭》 的编剧主张著作权
。[错!原告没有主动放弃,是听从法官的话,莫名其妙成了"放弃"。庭审当日(2005/12/07),审判长刘洪指出,编剧著作权与汝金山没有关系,建议本案不审,原告同意。结案前,主审法官章立萍要原告出具书面说明。原告遂在2006/11/20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特别写明:“原告暂不主张许如辉的编剧著作权……”]
 
     被告扬子江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许如辉享有系争唱段作曲的著作权,应当提供曲谱,但原告缺少该证据[涉案侵犯了许如辉的戏曲音乐著作权,而许如辉作品早已公开发表、公演,流传社会几十年,有无曲谱不是关键。原告提供的34组原始证据,内有曲谱。另外还提供了三组曲谱,是《为奴隶的母亲》1962年主旋律谱,1979年总谱,1979年主胡谱]。而原告提供的《为奴隶的母亲》 的曲谱,只有该剧的气氛音乐、场景音乐和大合唱,没有系争唱段,故不能证明许如辉为系争唱段的作曲[错!本案《为奴隶的母亲》,是整场戏照搬(“思家”和“归家”两场戏)岂是唱段?历史上《为奴隶的母亲》曲谱,自1954年首演起,大的修改至少6次,均系许如辉原创和修改,计有1954年版,1955年版,1961年版,1962年版和1979年版等,每版均有总谱。根据演奏员和演员的不同需求,从总谱上抄写和印出各种分谱练习用。分谱有“主要配音谱”、“合唱谱”、“主胡谱”……等。原告提供了一份1955年版的分谱为“主要配音谱“,旨在证明,许如辉1955年即为该剧作曲。侵权者汝金山无法提供同等效力的1955年曲谱,证明该年他8岁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另外,原告还向一审法庭提供了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总谱,是本案抄袭的来源。因这两份曲谱非常重要,后面还要提到]。至于“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以下简称“演唱会”)上的开、闭幕音乐、气氛音乐,都是由被告汝金山重新创作的[瞎说,全部抄袭自许如辉和其他沪剧作曲]。二、演唱会中的沪剧剧目,包括剧本与作曲,有的是传统剧目,有的创作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均是勤艺沪剧团组织演创人员进行创作、演出,并承担费用与责任,故这些沪剧的著作权属于剧团的法人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2001年该法已经修改,新法仍然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即使法人作品,编剧、作曲等创作人员的署名权也是终身享有的。] 三、演唱会上演出的唱段有杨派、丁派、王派等许多沪剧唱腔流派,原告诉称对这些唱腔流派享有著作权,应当出示由许如辉作曲的证据。[胡搅蛮缠外,两被告等于不打自招,承认还侵犯了其他流派作曲家的音乐著作权] 四、演唱会是由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组织,宝山沪剧团等共同主办,演唱会的录音录像著作权属于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被告扬子江公司经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节目中心授权,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制作、经销了演唱会的V - CD 。许如辉不是演唱会唱段和音乐的著作权人,被告扬子江公司无需征得其继承人的同意,故原告指控被告扬子江公司侵权缺少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使用许如辉等人作品,不署名,不支付报酬,就构成侵权]。五、原告提供的诸多费用发票均无付款人[原告付款需签名?],不能证明这些费用与本案有关[都与本案有关的维权支出,许多还来不及列出递交]。同时,原告要求赔偿人民币20 万元同样缺乏依据[该侵权光盘共3张,11个节目,且远销海外,每张以$6.55美元结算,赢利是可观的]。故被告扬子江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汝金山辩称,其系上海沪剧院的专职作曲,1986 年受演唱会主办方的邀请与单位的委派,担任演唱会的音乐工作,主要谱写了演唱会的主题音乐,根据导演的总体构思,编写了各唱.段的气氛音乐,并按乐队编制进行编配、排练、指挥,故在演唱会中署名为作曲配器,原始总谱均存档于上海沪剧院[原告在庭上查看了该份档案,有关许如辉作品,系抄袭!]自。被告汝金山重新创作了其中的伴奏音乐,并不涉及原勤艺沪剧团演出的配音音乐,而其中的唱段都是杨飞飞与赵春芳设计的[杨飞飞、赵春芳作曲证据何在?既然你认为系杨、赵作曲,为何不署他们之名?而署你名?你侵权是逃脱不了的],同时戏曲音乐也是大量演员与乐师们的劳动成果
[那你为何不署他们作曲?署你之名?舍许如辉,谁够格在许如辉作品上署名作曲?汝金山狡辩挖空心思]。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明许如辉为本案系争的沪剧《 妓女泪》 等作品作曲的著作权人:
 
     1 、19 54年一1963 年期间,沪剧《 妓女泪》 、《 为奴隶的母亲》 、《 龙凤花烛》 、《 王魁负桂英》 、《 茶花女》 、《 家》 、《 红菱记》、《 两代人》 、《 白鹭》 剧目的演出公告、节目单、宣传单,证明许如辉系《 妓女泪》 等剧目的作曲者。
 
     2 、《 为奴隶的母亲》 的曲谱2 本,包括“1955 . 11 . 8 上海勤艺沪剧团印”、“上海大世界沪剧团演出总谱”。
 
     3 、“作曲家许如辉诞辰95 周年纪念座谈会”宣传单,证明许如辉对戏曲音乐的贡献。
 
     4 、《 上海沪剧志》 中关于沪剧评奖委员名单、勤艺沪剧团、沪剧《 为奴隶的母亲》 、《 茶花女》 、《 妓女泪》 的介绍,证明许如辉为《 为奴隶的母亲》 等沪剧的作曲,系作曲者、沪剧专家。
 
     5 、《 杨飞飞赵春芳艺术集锦》 VCD 的照片、《 为奴隶的母亲》 录音带(上海音像公司1999年版),证明许如辉系《 妓女泪》 、《 卖红菱》 、《 为奴隶的母亲》等沪剧的作曲者。
 
     6 、陆才根的证词(出庭作证)、杨飞飞的采访录音记录与授权书、杨飞飞、赵春芳与陆才根共同出具的书面说明,证明许如辉为《 妓女泪》 、《 为奴隶的母亲》等沪剧的作曲者。
 
     第二组,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 公证书》 及封存的VCD 光盘3 张(包括VCD 部分内容打印件)。
 
     第三组,证明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
 
     1 、聘请律师的合同与发票、查档费、复印费等费用凭证。
 
     2 、“汉唐2 000”网站的网页,证明被告扬子江公司将演唱会V CD 在海外销售的价格
[当时6。43美元,现在6.55美元一张]。
 
     经庭审质证,被告扬子江公司称:1 、第一组证据中,除了对证据2 中第2 份曲谱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称原告提供该份曲谱已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第2份曲谱,庭上经过质证, 并根据审判长要求,原告在三天内补交了三份复印本, 供分发法庭和两被告。原告还补交了该曲谱来自赵春芳的说明,以及取得该曲谱的日期和当日在赵春芳杨飞飞家的合照。此外根据审判长刘洪要求,还补交了《为奴隶的母亲》1962年主旋律谱和1979年主胡谱,也是各三份复印件,供分发]  之外,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内容不具证明力。其中,证据5 《 杨飞飞赵春芳艺术集锦》 VCD 上“水辉”的署名,在(2005 )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17 号一案审理中,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已陈述系在诉讼前根据原告的要求于重版时添加的,故不能作为权利证据。[恰恰是中唱厂诉讼前表示,把杨飞飞列为作曲是不对的。署名“水辉(许如辉)作曲”,完全符合他的一贯职业和历史事实]2 、对第二组证据无异议。3 、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聘请律师合同无异议,但查档费等费用发票与本案无关[怎么会无关?]。网页资料系在庭审时提供,已过举证期限,且网页上所售VCD 与本案无关[同为扬子江公司供版,怎会无关? 庭上质证过,审判长刘洪令被告三天内交出销售记录,判决书又突然否定,耐人寻味]。被告汝金山的质证意见与被告扬子江公司的上述意见基本相同。
 
     被告扬子江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明许如辉当时只是为幕间曲与大合唱作曲,不是唱腔音乐的作曲者,且其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许如辉是“幕间曲与大合唱作曲”?拿不出一张实质性证据证明此说,是伪证!职务作品?合同在哪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即使是职务作品,许如辉的音乐著作权归许如辉所有。被告实在辩不出,只能抓些词组瞎辩了]。
 
     1 、原宝山沪剧团团长刘银发(出庭作证)、原勤艺沪剧团副团长赵春芳(已故)、著名沪剧演员杨飞飞(出庭作证)、宝山沪剧团杨吉民出具的证词,证明:( 1 )许如辉是剧团的专职作曲,为幕间曲与大合唱作曲,其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属于剧团;( 2 )《 为奴隶的母亲》 等作品中的杨派唱腔是由杨飞飞等主要演员自行创作、乐师记谱,边唱边改,不断完善形成流派
[没有一张书证,都是口中说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时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刘银发证词:当时剧团人员各司其职。这不正说明演员只是演员,作曲就是作曲,身份不容混淆!赵春芳已故,根本没有到庭接受质证。都来说许如辉只是“幕间曲和大合唱作曲”,书证呢?许如辉1952年底进剧团哪有这种合约,恰恰相反,2005年9月27日原告从上海宝山区文广局人事组织科获得组织证明,许如辉系“作曲”,就这么简单明了。况且,法庭是收到组织证明的,为何本判决书中不列出?造谣惑众,“许如辉只是幕间曲和大合唱作曲”论可休也!]
 
     2 、演唱会VCD 中《 为奴隶的母亲》 的唱段“思家”,证明该唱段未出现在原告提供的曲谱中[错!出现在原告方提供的1979年版总谱和主胡谱中],许如辉并不为唱腔音乐作曲
。[好笑,许如辉是全剧音乐作曲,岂能不管唱腔?如何为唱腔作曲,另外展开。许如辉是专职作曲,无人可替代他!若要推翻历史结论,相反证据在哪里?一张也没有!]
 
     3 、《上海沪剧志》 的摘录,证明:( 1 )本案系争的沪剧中,有的是传统剧目如《 卖红菱》 、《妓女泪》 ,有的是由他人作曲[《上海沪剧志》第74页:《妓女泪》作曲“水辉(许如辉)”。由他人作曲,是谁?许如辉之后不少人侵权,包括本案汝金山];( 2 ) 沪剧流派是由演员经过长期探索逐渐形成自己特定的唱腔风格,不存在作曲
。[厉害!把历史上和当今所有沪剧作曲都否定掉了!]
 
     第二组,被告扬子江公司经授权后按照录像带内容制作了VCD ,且演唱会的作曲、配器为被告汝金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对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汝金山在别人作品上署名作曲就是剽窃!【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七款,扬子江未支付稿费就是侵权!],与许如辉的作曲无关[无关?? 还好意思写出来,涉案作品全部抄袭自许如辉作品,连汝金山都回避“作曲”两字],故不构成侵权:
 
     1 、演唱会组委会成员沈琪秀出具的证词、《 协议书》 、《 委托证明书》 、演唱会录像带母带照片、VCD 片头与片尾字幕,证明演唱会录音录像带的著作权属于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被告扬子江公司获得授权后制作VCD ,且VCD 的字幕系按照演唱会说明书与录像带母带制作的[1986年6月演出时,许如辉还在世。使用他的作品,为什么不征求他的意见?你们还有没有一点伦理道德,羞愧之心?]。
 
     2 、演唱会说明书,证明:( 1 )涉案唱段的著作权人宝山沪剧团(前身为勤艺沪剧团)[错!与勤艺不是一回事,原勤艺成员没有全部进入“宝山”,“宝山”成员也不是个个来自历史上勤艺沪剧团]是演唱会的主办单位之一;( 2 )杨派唱腔是由杨飞飞在沪剧艺术实践中探索创作形成的,不是由许如辉作曲创作形成的[证据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时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杨飞飞只是演唱,她连谱也不识,怎么作曲呢?还懂配音?会写曲谱,供大乐队演奏?她唱的几乎所有曲子都是许如辉写的,谎言岂能掩盖历史事实],( 3 )演唱会的作曲、配器是被告汝金山[刚才不是说杨飞飞自己“创作”的吗?怎么又承认汝金山可署名“作曲”呢?用你的矛去攻你的盾试试看?]。
 
     经庭审质证,原告称:其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 的证人证言有异议,其中证人杨吉民未到庭接受质询,故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余证人均是系争曲目的演员,以另一权利主体的身份称他们是唱腔设计者,不适合作证。[原告的重要意见,法官没有采纳,最后法官仍把作曲判给以另一权利主体的身份的对方证人杨飞飞,违反了“非诉不理”的法律规定]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具有被告扬子江公司所述的证明力。被告汝金山对被告扬子江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汝金山为证明其答辩意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沈琪秀的证词、上海沪剧院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汝金山受宝山沪剧团的邀请与单位委派,担任演唱会的作曲、配器[汝金山庭上出示其该次演唱会的曲谱,没有“作曲”署名。这些曲谱,他已庭上承认来自上海宝山沪剧团杨吉民]。
 
     2 、被告汝金山作曲、配器的原始手稿,证明被告汝金山是演唱会场景音乐的作曲和唱腔音乐的配器,与许如辉无关
[可让专业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汝金山作证抵赖,手稿上根本不敢写“作曲”,也没有“作曲”字眼]。
 
     3 、原告提供的“思家”唱段与演唱会中“思家”唱段、配器、场景音乐的比较,证明演唱会中的音乐并非许如辉的作品
。[错!与许如辉1979年版《为奴隶的母亲》——思家,完全一样!]
 
     4 、证人刘银发(出庭作证)、王明道(出庭作证)、黄家培、杨吉民的证词,证明演唱会的唱段是由演员设计的唱腔,与许如辉无关,[汝金山利用你在沪剧界,拉出一大堆利益关系户,为你开脱。个个都会作曲?会作曲的实质性的证据在哪里?黄家培,杨吉民人也没有到庭,原告已列出可疑之点,法官为何起劲地列出他们的观点?为什么不列原告方的重要观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时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宝山沪剧团向被告汝金山提供了部分曲谱资料[上面第2条汝金山不是说是他作曲、配器的吗?这里又说宝山提供了部分曲谱?作证自相矛盾,是揭穿一人老实不老实的重要依据,他的证词还可信吗?可采纳吗?]。
 
     5 、《 沪剧唱段选》 收录的《 两代人》 部分唱段、《 中国戏曲音乐集成》 (上海卷• 上册)收录的《 妓女泪》 、《 龙凤花烛》 部分唱段,证明唱段均是由演员演唱、乐师整理或记谱
[整理记谱并非作曲!《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把“作曲”者漏写了,“作词”者也漏写了,“作曲、作词”是创作,受【著作权法】保护!岂可随便冒名顶替]。
 
     6 、《 沪剧音乐简述》 的摘录、《 中国戏曲音乐集成》 (上海卷• 上册)序言摘录、《 中国戏曲音乐》 摘录,证明(1 )《 为奴隶的母亲》 中“思家”唱段所运用的“四季相思调”的来源,戏曲中过门、’引子、“反阴阳”曲调的特点等;( 2 )中国戏曲音乐创作的特色
。[并没有说,“思家”是汝金山的作品。不朽的“思家”,是不朽的作曲家许如辉的不朽作品,不容汝金山蓄意侵权!藉此挪为你的作品!而且,同一法庭“(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97号”生效判决书中,认定“思家”(即“扎鞋底”和‘手推石磨“两段),为许如辉作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4 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质证意见与原告对被告扬子江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部分相同,此外证人黄家培的证言属传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原告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另有杨吉民的证词也是传来证言],但认为不具有被告汝金山所述的证明内容。被告扬子江公司对被告汝金山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之证据2 中的“上海大世界沪剧团演出总谱”、第三组证据之证据2 ,两被告称原告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且不属新证据而不同意质证,两被告的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不予采纳。[错!,这些证据,在庭审日进行过长时间质证!质证后,审判长刘洪庭上宣布,三天内,原告交法庭三种版本各三份,逾期即不受理。原告及时上交,铁证如山!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是抄袭的来源,法官明知重要,为什么出尔反尔,自我否定,耐人寻味?]二、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之证据3 、证据4 中的“沪剧评奖委员名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三、原、被告各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中,证人陆才根、刘银发、杨飞飞、王明道到庭作证,本院对上述证人证言予以确认。证人赵春芳因在本案庭审时已去世,且其证词与其他书证、其他证人证言可予印证,故本院对该份书面证词作认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时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赵春芳证词没质询,怎能认可?赵证词中说许如辉是“大合唱和场景音乐作曲”是伪证!他1986年出具的证明:“许如辉是作曲”。上海宝山文广局组织科出具的证明:“许如辉是作曲”。没有任何限定条款]。另外,原告对证人沈琪秀的证词无异议,故本院亦予确认。对于证人杨吉民、黄家培提供的证言,原告提出异议,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该二份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四、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余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要素,[如何证明这三点?]本院均予认定。
 
     依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在1954年4月1 日、8 月11 日《 上海新民报晚刊》 刊登的沪剧《 家》 的演出公告,1957 年10 月2 日《 解放日报》 、1962 年11 月1 日与11 月2 日《 新民晚报》 刊登的沪剧《 王魁负桂英》 的演出公告,1963 年2 月4 日《 新民晚报》 刊登的沪剧《 两代人》 的演出公告,1963 年2 月13 日《 新民晚报》 与同年2 月14 日《 解放日报》 刊登的沪剧《 红菱记》 的演出公告,1953 年9 月24 日《 新闻日报》 刊登的沪剧《 茶花女》的演出公告,1954年11 月4 日《 上海新民报晚刊》 、1963 年1 月18 日《 新民晚报》 刊登的沪剧《 为奴隶的母亲》 的演出公告上,作曲署名“水辉”,演出单位为勤艺沪剧团。在勤艺沪剧团印制的沪剧《家》 、《 王魁负桂英》 、《 两代人》 、《 红菱记》 、《 茶花女》 、《 为奴隶的母亲》 、《 龙凤花烛》 、《 白鹭》 、《 妓女泪》 、《 星火燎原》的演出节目单与宣传单上,作曲署名为“水辉”。[原告证据十分过硬。均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法官究竟对水辉(许如辉)系作曲的历史事实怎么看待,语焉不详]许如辉又名水辉,于1987 年1 月4 日去世,原告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许文霆系许如辉的妻子与儿女。原告提供了沪剧《为奴隶的母亲》 的曲谱,该曲谱的封面记载:水辉作曲、上海勤艺沪剧团印、1955 . 11 . 8 。在该曲谱第七场的“思家”唱段中记载:接唱(四季相思正调),第十场未记载“归家”唱段的具体唱词。[这是“主要配音谱“,节选之”总谱“,当然不列唱段! 原告多次向法庭说明,为何故意掩埋这重要事实?并在判决书中连篇累牍提“1955。11。8谱”?原告提交该谱,旨在证明,许如辉1955年就是《为奴隶的母亲》作曲。汝金山只有八岁,已为“为”剧作曲,天才,神童?法官为什么不提关键的1979年谱???而且,同一法庭“(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97号”生效判决书中,认定“思家”为许如辉作品]
 
     上海音像出版社于1990 年1 月出版的录音带沪剧《 为奴隶的母亲》 ,内附说明书记载:勤艺沪剧团乐队伴奏,1962 年9 月演出实况录音,作曲水辉。上海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VCD 《 杨飞飞沪剧专辑》 中《 为奴隶的母亲》 片断的作曲署名为水辉。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发行的《 杨飞飞赵春芳艺术集锦》 VCD 封面上有两处作曲记载,一处为杨飞飞,[这处记载为错,该厂副总编陈建平2005年7月电话中向原告承认,列杨飞飞作曲不对的,历史上没有这种书证]另一处为水辉[正确!有原始书证],该VCD 中有沪剧《 卖红菱》 、《 妓女泪》 。1986年8 月4 日,杨飞飞、赵春芳、陆才根以原勤艺沪剧团团长、副团长的名义出具一份书面证明称,许如辉于1952 年11 月中旬到原勤艺沪剧团担任作曲工作[这里不是很清楚吗?包括杨飞飞在内的三位团长说明水辉(许如辉)非“大合唱作曲“,判决书中多处纠缠这点为什么?一些人在作伪证,法官竟然也采纳伪证,请留心“大合唱作曲“的提法,看他们如何自圆其说],… … 当宝山沪剧团重建时,聘请许如辉担任《 为奴隶的母亲》 作曲整理工作
。[说明许如辉与宝山复演《 为奴隶的母亲》密切有关!时年1979,正是本案抄袭来源]
 
     1998 年11 月18 日,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节目中心(甲方)与扬子江公司(乙方)签订一份《 协议书》 ,双方就出版发行包括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在内的12 部戏曲VCD 达成协议,约定:甲方提供乙方所需节目资料,乙方负责对这些节目资料进行编排加工及盒带的封面设计和出版发行,时间为3 年。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全权负责对演出团体及演员的稿费支付等。同月,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节目中心就出版事宜向案外人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出具了一份《委托证明书》 。在该节目中心向被告扬子江公司提供的录像带.中,作曲配器署名汝金山
。[问题就在这里,杨派作品的音乐,历史上主要是许如辉担任作曲期间所写成,这里换成汝金山,已构成剽窃、侵权,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2005 年8 月25 日,原告许文霞在上海书城南京东路新华书店购买了VCD 《 沪剧 • 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 1 一3 辑,售价共计24 元,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5 )沪证字第15491 号《 公证书》 。在上述VCD 的封底上记载:宝山沪剧团演出、上海沪剧院协助演出,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中心供版、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总经销。演唱会的第一辑有唱段“杨八曲”(《妓女泪》 )[错,岂是唱段?是一场戏——千里寻子]、“悲秋”(《 龙凤花烛》 ),第二辑有唱段“洞房”(《 家》 )[错,并非唱段,是一场戏——洞房]、“碧绿之叶鲜红花”(《 白鹭》 )、“思家”与“归家”(《 为奴隶的母亲》 )[错,不是唱段,是两场戏,第五和第八场]、《卖红菱》 片断,第三辑有唱段“狱中”(《 两代人》 )、“情探”(《 王魁负桂英》 )[错,是整场戏照搬——情探]、“花盟”(《 茶花女》 )[错,不是唱段,是大半场戏,法官认定事实,为什么屡屡出错?是故意的!把案件朝“唱段”靠拢,掩埋汝金山整场戏剽窃真相,为其开脱,然后把“唱段”分割给杨飞飞——判词可谓算尽心机啊!]、“开祠堂”(《 星火燎原》 )。该演唱会的演出节目单记载: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上海音像公司、宝山县文化局、宝山沪剧团主办、上海沪剧院协助演出,作曲、配器:汝金山[侵权明显!]。原告在庭审中称,许如辉对上述十场沪剧中的音乐均享有著作权,包括唱腔音乐以及气氛音乐(开、闭幕曲)、场景音乐、大合唱音乐、主旋律的配乐与配器等。
 
     原告许文霞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复印费379 . 90 元、工商查询费100元、车费199 . 12 元、购买VCD 的费用24 元。
 
     在诉讼过程中,上海沪剧院出具证明称,1986 年6 月由剧院安排,被告汝金山参加“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音乐创作工作,该演唱会由该院协助演出。
 
     对于VCD 《 沪剧• 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 中“归家”唱段的合唱部分(共八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将该部分合唱音乐与录音带沪剧《 为奴隶的母亲》 (1962 年勤艺沪剧团伴奏演出)中的合唱音乐作比对,其中有二句完全相同,其余部分的音乐因唱词改动均作改动与调整。[作曲家许如辉亲自改动,再正常不过]原告认为,上述改动也是由许如辉于1979 年所作修改,均为原创作品,不是沪剧曲牌。两被告认为,“归家”唱段中的合唱音乐使用了套腔旋律,如“北雁南归展翅飞,展翅飞”是反阴阳的唱腔,“谁料母子难相见,难相见”是反阴阳的甩腔,“夫妻阔别三长载,悲喜交加重相会”的上句是反阴阳的散唱,下句是反阴阳甩腔,“走不完人间心酸路,流不尽为奴隶的母亲伤心泪”的上句是散板,下句是阴阳血,这些曲调的运用都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是沪剧中最传统的曲调,并非许如辉创作的旋律。[许如辉之前,有相同的合唱谱“北雁南归展翅飞,展翅飞”吗?沪剧作曲不根据沪剧曲调,还成沪剧?汝金山你为沪剧作曲,套用越剧曲调?你已涉嫌剽窃,还想狡猾地转移视线?许如辉优秀的《为奴隶的母亲》与你什么相干?你有什么资格研究许如辉作品?其实你对许如辉作品很感兴趣!这里提到《为奴隶的母亲》1979年版,这是汝金山等被告剽窃的来源。后面,法官又把汝金山侵权版与许如辉1955年版去比,已突显本判决实在自相矛盾,法官故意颠倒是非!] 而且,仅凭1962 年的录音带也不能证明上述合唱部分是由许如辉作曲
[好利害,把无人染指的许如辉1962年版作品也否定掉了!相反证据在哪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整份判决书中到处都是这样信口开河,象个威严的法官在说话?这样的判决书还好意思写出来,抛向媒体?连许如辉1962年版都不放过!许如辉写1962年版时,你们都在哪里啊?你们不是异口同声“许如辉是大合唱作曲”吗?现在又来否定他的“大合唱”?请问法官,你们在此认定了什么事实?《为奴隶的母亲》这几段合唱,是许如辉原创! 什么“反阴阳”,“散板”,“阴阳血”,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汝金山在挖空心思糟蹋许如辉作品!已被钉在“抄袭者”位置上之汝,有什么资格对许如辉作品品头品足?1962年版与你何关?请问法官,你们懂不懂【民事诉讼法】,懂不懂【著作权法】?懂不懂“证据学“?懂不懂戏曲?懂不懂沪剧?懂不懂沪剧曲牌?懂不懂许如辉创作手法?懂不懂许如辉沪剧音乐?懂不懂许如辉对戏曲音乐的原创性贡献?许如辉独创的合唱曲,在许如辉之前,之外,你们发现了相同的合唱曲吗?许如辉采不采用沪剧曲调,与汝金山又有什么关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还是许如辉!何况这些合唱还不是曲牌!!这种分析问题的水平,能成秉公办事的法官?真为这些法官蒙羞!特别要警惕,法官故意在歪判]
 
     另查明,上海文化出版社于1999 年出版发行的《 上海沪剧志》 记载:勤艺沪剧团由杨飞飞等人创建于1949 年8 月,杨飞飞任团长,赵春芳、丁国斌任副团长,作曲水辉、王国顺[ 60年代新培养的作曲],建团后共整理、改编、创作剧目100余个,主要剧目有《 家》 、《 为奴隶的母亲》 、《 茶花女》 、《 妓女泪》 、《 龙凤花烛》 、《 卖红菱》 等。主要演员杨飞飞所创“杨派”唱腔深受观众欢迎,代表作《妓女泪》 中“金媛自叹”(又名“杨八曲”)曾风靡一时。《 卖红菱》 由陆金龙于1911 年演出,1954年勤艺沪剧团曾整理此剧。《 为奴隶的母亲》 、《 茶花女》、《 妓女泪》 由勤艺沪剧团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演出时的作曲为水辉,《 茶花女》 与《 妓女泪》 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剧本经重新改编演出时的作曲为王国顺[法官啊,王国顺涉嫌抄袭水辉(许如辉)历史上该两部作品,许如辉身前有文字留下,原告向法庭作过陈述,为什么庇护侵权者?]。该书还介绍:沪剧排练中均有定腔定调这一程序,沪剧曲调过去分基本调与小调两种。建国后,某些小调也向板腔体转化,如【夜夜游】 、【 反阴阳】 等。基本调过去除起板和甩腔有音乐过门衬托外,主要是以“干板”组成,建国后也逐步有选择地在“干板”中加伴奏,以加强音乐性和表现力。干板可使演员们根据自己的嗓音条件和演唱习惯,并汲取兄弟剧种曲调的长处加以衍化,从而逐渐形成自己特定的唱腔风格,即各种流派。[即使“流派”飞上天,怎能否定站在流派后面幕后功臣的默默奉献,词曲家、作曲家的著作权岂能以司法的名义否定,否定得了吗?]……• 一个剧种的曲调一般只有几个,而演出的角色却是千变万化的,各种感情在各种情景下也有所不同,所以往往一腔多用,这就要依靠演员的理解,并以其演唱水平灵活运用文革”前定腔一般由演员自己处理,“文革”后才由作曲谱曲[厉害!把5,60年代所有戏曲剧种,所有戏曲作曲都否定掉了。结论荒谬!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连学术探讨都够不上,因为没有佐证资料],但也适当地征求演员的意见。此外,该书摘录了杨飞飞演唱的《妓女泪• 金媛自叹》 唱段的词曲,署名为“杨飞飞演唱、黄海滨记谱”。[两位只是“演唱、记谱”,与作曲无关,列了等于白列,毫无说服力!]在该唱段之前有简介称:唱腔中安排了色彩各异的八种曲调(俗称“杨八曲”) ,除了词曲之外,在唱段的曲谱间记载了【凤凰头】 、【 长腔中板】 、【 快板慢唱】 、【 慢反阴阳】 、【 三角板】 、【 道情调】 等曲调。[词曲者另有他人,作曲水辉(许如辉],作词石见,词曲家权益岂容侵犯!法官连这点也看不明白?其实是故意的。原告的多次陈述,为什么不列在这儿?]
 
     上海文艺出版社于1979 年出版的《 沪剧唱段选》 中收录了《 两代人》 中“狱中分别”唱段,该唱段记载:杨飞飞演唱、王国顺整理[历史上,水辉(许如辉)是《两代人》的编剧之一,和作曲。王国顺从许如辉作品中抄了这段词和曲去出版,事情就这么简单,但出版社没有列出词、曲家署名,今后不允许!]在曲谱间记载了【 夜夜游】、【散板】 等曲调。《 中国戏曲音乐集成》 (上海卷• 上册)收录了《 妓女泪》 中的“杨八曲”唱段(据1956 年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录音记谱),记载:杨飞飞演唱、黄海滨记谱[演唱、记谱而已,据1956 年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录音记谱,不正是记的许如辉作曲之谱吗?有何大书特书的必要?法官玩忽职守,意图把“演唱与记谱”取代“作词与作曲”,这不是办案水品差的问题,而是判案动机成问题]。该书同时还收录了《龙凤花烛》 中的“娘望你平平安安快成长”唱段,记载:杨飞飞演唱、陈锦坤记谱[并非作词作曲,说明什么问题呢?杨飞飞在作词作曲?]。上海音乐出版社于1988 年。[又,列这么多无关紧要的书抄,与案件有何关系?抵得过精通沪剧的许如辉对沪剧音乐的认识?许如辉的沪剧音乐作品,早已超越了沪剧传统音乐,自成一派。在这班门弄斧干吗?许如辉作品深受社会喜爱,出版也多,剽窃也多!原告深以许如辉为荣!再说,为什么不节省篇幅,抓住要害,起出【汝金山等侵权事实,侵犯了许如辉何年音乐版本】真相?]“出版发行的《 沪剧音乐简述》 中介绍了【 四季相思】 、【反阴阳】 等曲调。【 四季相思】 曲调是采用民间习用的重复、变化、再现等手法发展而成。旋律起伏稍大,婉转曲折,节奏宽弛与紧凑相间变化,曲调有凄宛幽怨、伤感哀切之感。唱词句式长短不一,视内容需要而定。【反阴阳】 曲调虽是沪剧所独创,但根据【 阴阳血】 变化派生而来,调的转换与内容表达相联系,反调更适应表现消沉、伤感、悲哀等情绪。许多演员根据各自的条件(嗓音、润腔方法等)对它进行不断地琢磨、加工、提高,衍化出许多旋律各异的【反阴阳】 ,杨飞飞擅于用低音区作低回运腔。[抄了这么多,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呢?是在讨论杨飞飞唱功吗?有这么多精力,为何不去好好研究许如辉戏曲音乐?听听他的原作,汝金山抄袭了许如辉作品何年版本?起出侵权事实真相!]证人陆才根(又名陆才耕)作证称:许如辉主要使用了“水辉”为笔名,当时许如辉是勤艺沪剧团的专业作曲,创作戏的前奏、确定演员的最终唱腔、戏间的过场、气氛音乐、伴奏等。曲调是由表演角色的演员根据唱词确定的,最后由许如辉完善、定曲。[说得好!]证人刘银发于1960 年进入勤艺沪剧团工作,其作证称:当时剧团的作曲工作,主要是为演出剧目写开、闭幕音乐、背景音乐、合唱音乐及乐队配器等,不会为演员的唱腔作曲[证据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汝金山请来的证人,全在汝金山指挥下,胡说“许如辉是大合唱作曲”,这是陷害人的伪证!身为专业作曲,一部戏的总设计师,许如辉岂能不管唱段?你们个个连谱也不识,又不会写主旋律、前奏、过门、甩腔,配音。你们倒说说看,你们仿佛与许如辉从来不认识似的,你们的唱段音乐,怎么跑到许如辉总谱里去的?]沪剧唱腔有基本曲调,称为“基本腔”。演员在基本腔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嗓音条件、演唱习惯、剧情、人物等,反复设计和试唱,由伴奏琴师记谱,边唱边改边记,逐步形成流派唱腔。[专业作曲许如辉被你挤到什么地位去了!别忘了,词是流派写的吗?曲是流派作的吗?许如辉是沪剧界第一位为“基本调加音”的作曲家,忘记了的话,去听听你出演(艾依江)的《两代人》选段“睡吧我的爱依江”,许如辉谱写的新疆风味的大段“基本调加音”!当年与你合演《茶花女》的宋小琴女士说得好:“只怪我们太无知了,文化水品不高,许如辉这个宝贝在我们身边,一点也不珍惜]。宝山沪剧团在原勤艺沪剧团的基础上重建,许如辉未回团工作,只是由剧团聘请他对《为奴隶的的母亲》作音乐整理工作,当时剧团的作曲为王国顺。1986年6月,刘银发担任团长期间,宝山沪剧团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了“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因演唱会运用了几十人的大乐队和新乐器伴奏,必须重新作曲配器,故演唱会的主题音乐、唱段的气氛音乐、管弦乐队配器等由上海沪剧团派汝金山专门作区配器,与许如辉原作曲无关
。[与许如辉原作曲无关?【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汝金山在别人作品上署名作曲就是剽窃!不然,司法鉴定!!!!!]
 
     证人赵春芳(已故)[【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时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赵春方没有到庭质证,证词无效!]于 2005年10月18日出具书面证词称,水辉当时是新文艺工作者,从1952年进团后,在勤艺沪剧团负责幕间曲与大合唱的作曲[水辉只写大合唱……,证据呢?没有实质性证据,无法对该主张作出认定,分明在作伪证!【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其作品是职务作品[即使是职务作品,署名权也是终生的。按赵春芳的作证,赵春芳唱《为奴隶的母亲》中的“温秀才”,不也是职务作品吗?不署名“赵春芳唱”,赵春芳无所谓?]。沪剧的唱腔主要由杨飞飞等主要演员根据自己的音色特征、剧中情绪的需要,自行创作设计唱腔,再由乐师记谱,边唱边修改,不断完善形成自己的流派
。[词是杨飞飞写的?曲是她作的?证据在哪里?杨飞飞是全才,当年还要请词、曲家进团干什么?]
 
     证人杨飞飞作证称,演唱会上的唱段都是杨飞飞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按照沪剧的曲调、自己嗓音和润腔习惯结合剧情创作的,主胡与演员配合进行记谱[ 证据呢?谱子呢?怎么跑到许如辉总谱里去的?杨飞飞是按许如辉总谱演唱的,这就是历史真相!] 。《妓女泪》的“杨八曲”唱段运用了沪剧的八种曲调[运用,不是创作!],许如辉到剧团后增加了一些开、闭幕曲。[有何证据许如辉只写开、闭幕曲?好好听听“八曲”,好好听听许如辉的音乐]《为奴隶的母亲》的“思家”唱段是在沪剧“四季相思调”的基础上根据杨飞飞自己的嗓音特点调低八度,[“思家”作品这么简单? 年龄大了,唱不动了,当然要调低八度。“思家“是《为奴隶的母亲》一场戏,是许如辉完整音乐的一部分,本场从头到尾都是音乐,杨飞飞谱也不识,能驾驭“思家”?不是太难为她了吗?许如辉30年代就创作了大量民族音乐曲,含《壮志千秋》交响乐,古典民族音乐功底极为深厚,一生以专业作曲为职业,杨飞飞有什么民族功底,能写出古典化的“思家”?而且,同为沪一中院民五庭2003年的判决中,已判决“思家”唱段作曲是水辉(许如辉),判决早已生效,同一法庭为何出尔反尔?杨飞飞自己的授权书中,也把《为奴隶的母亲》作曲列为水辉,怎么又在此瞎说?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汝金山在许如辉的“思家”上署名作曲,已构成剽窃!]。“归家”唱段系将“三送”、“迂回”、“快板慢唱”等一系列曲调设计安排为成套唱腔。[“归家”是唱段吗?是整场戏剽窃!成套唱腔,不经许如辉精心设计,“定腔定谱”能形成吗?许如辉对沪剧音乐的贡献,是超越沪剧曲牌,写出了民族化的新曲,而且,杨飞飞自己的授权书,也代许如辉授权,认定“归家”唱段作曲是许如辉]《龙凤花烛》的“悲秋”是其按长腔慢板的曲调设计的,演唱会时由汝金山在不影响原唱腔的前提下,作了一些便于大乐队的伴奏的调整。[“悲秋”即“一轮明月挂中央”,极为有名,60年代唱片还出过唱片,是许如辉著名的“基本调加音”之一, 全曲以复调写成,两条旋律,幽雅动听,杨飞飞谱也不识,怎会创作旋律?会用“1、2,3、4”写谱?懂复调?能一口气在15分钟内唱出两条旋律?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汝金山在别人作品上署名作曲已构成剽窃罪!还好意思写出来,杨派音乐是汝金山创作的?15个月,法官除了胡写一通外,调查了什么事实?]《王魁负桂英》的“情探”,其中“梨花落”和“夜色亮”两段是杨飞飞与赵春芳在当年设计的[证据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时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这些证人证言,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竟然采信?],其余部分唱腔由汝金山按照杨飞飞的润腔特点进行了设计。[《王魁负桂英》音乐是许如辉1957年创作的,60年代继续演出,文革后根本没有演出过。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汝金山在许如辉作品上署名作曲,已构成剽窃罪!]《茶花女》的“花盟”唱段[不是唱段,是整场戏!]、《家》的“洞房”唱段[岂止是唱段?是整场戏音乐照搬!法官连续误判,故意把整场戏说成唱段,别有用心!]都是由杨飞飞与赵春芳不断丰富[这是整场戏音乐剽窃,法官难道不清楚?还在用“唱段‘压许如辉?令人生疑!杨飞飞赵春方会作曲,请出示作曲证据!]。《星火燎原》中一段“赋子板”是一种口语化的演唱,中间没有音乐,清唱一气呵成[那汝金山为什么署名‘作曲’?冒牌作曲]。《两代人》“狱中”的上半部分运用了沪剧“散板”、“一字板”,并吸收了京剧大花脸“流水”的旋法。《白鹭》的“碧绿之叶鲜于花”运用了沪剧的“三角板”、“快板慢唱”、“反阴阳”、“吴江歌夹中板”等曲调组合而成
。[《两代人》是许如辉沪剧音乐革新之作,而且他还是编剧之一。汝金山当年是许如辉助手?道德败坏到何等地步,剽窃惯手,还要糟蹋许如辉作品,有什么资格对许如辉的《白鹭》音乐评头论足?杨飞飞如此神通广大,就如审判长刘洪在庭上发问:“你当年付工资给水辉,让水辉干什么的?杨飞飞答:“作曲”。记得很清楚嘛!]
 
   
[本段最重要一点,法官为什么不列原告方的意见?以让社会看出两方焦点?包庇侵权行为!]
 
     证人王明道作证称,其在1986年演唱会的《王魁负桂英》“情探”中演“王魁”,在唱腔上既保留了杨飞飞与赵春芳的艺术特色,又根据演员的条件与排练需要作了适当调整改动,尤其是配器与气氛音乐方面完全突破了原勤艺沪剧团的原状,进行了全新创作。证人江建平作证称,其为原勤艺沪剧团的导演,当年演员在拿到剧本后自己进行唱腔设计,然后根据剧本需要定腔定调,再由主胡记谱练唱、彩排、演出。水辉作为作曲负责人写开、闭幕音乐、大合唱、配器
。[“许如辉是大合唱作曲”,请用证据说话,不然就是作伪证!【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证人沈琪秀出具书面证词称1986年由上海电视台、宝山县文化局、宝山沪剧团(原勤艺沪剧团)等单位,举办了“沪剧杨飞飞流派演唱会”。演唱会特邀请上海沪剧作曲家汝金山负责演唱会的音乐统筹工作:由汝金山对整台演唱会的开、闭幕曲的音乐及场景音乐进行作曲,对演唱会的曲目进行配器。该演唱会的录音带、录像带的版权属于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所有。该书面证言上由“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戏剧频率”盖章
。[录像带版权归属,不等于音乐著作权人的版权归属。【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由被告扬子江公司总经销、被告汝金山署名作曲的VCD《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1-3辑,其中11个唱腔的全部音乐元素均由许如辉创作,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两被告认为,许如辉对演唱会的音乐包括唱腔音乐与场景音乐,均不享有著作权。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许如辉对本案系争的11个唱段中[错!不只是唱段,11出中的7出,是有情节、有布景、有道具、两人以上戏装表演的整场戏(大半场戏),音乐原封不动地照搬!]的音乐是否享有著作权。[这样的审查,已超出了案由所规定的范畴。正确的审法,应当是对其做必要的、一定的审查,而非全面的、苛刻的审查。根据案由,应当对“是否有相反证据”作出全面的严格的审查。本案出现了一个“判非所诉”的法理问题。当事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非“确权之诉”,法院就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侵权四个构成要素,来审理判决。决不可以、也不允许背离案由、审理判决。本案审理超越了职权、滥用了职权,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即使这样,汝金山侵权也已成立!为什么让其逃脱?反而去审查许如辉的著作权资格?许如辉的作品,5,60年代已公开,社会早就公认。除了颠倒黑白,包庇汝金山,法官15个月审出什么相反事实?]
 
     依据原告提供的1954年至1963年期间的演出公告、演出节目单以及《上海沪剧志》中的相关记载表明,由勤艺沪剧团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演出的沪剧《妓女泪》、《龙凤花烛》、《家》、《白鹭》、《为奴隶的母亲》、《卖红菱》、《两代人》、《王魁负桂英》、《茶花女》、《星火燎原》等十个剧目的作曲者为水辉即许如辉[不错,传统署名“作曲水辉”(即许如辉),是不容否定的历史事实,也符合许如辉的一贯工作,历来身份——作曲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原告提供的演出公告等证据,如果两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就可以依据作品上的署名认定《妓女泪》等沪剧的作曲为水辉即为许如辉。但是,本案两被告否认许如辉创作完成了上述十部沪剧中的全部音乐并提供了相反证据[出示了什么相反证据?是说明书、广告还是曲谱?一张相反证据也没有,就凭汝金山瞎说一通,拉几位证人口中说说,有的还死无对证,就是相反证据?什么是“相反证据”?法官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时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本院需要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许如辉是否为本案系争十部沪剧的作曲者进行全面审查
[全面审查吧,可是15个月法官又作了什么全面审查?全面听过许如辉作品吗?听过什么原始作品?连作品也不听,就在纸上兜来兜去唬人,能判出公案?]
 
     《妓女泪》等十部沪剧的音乐由唱腔音乐与伴奏音乐两部分组成[这个结论就有问题,大戏音乐仅这两部分组成?],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申请证人出庭以及证明许如辉在原勤艺沪剧团担任作曲时的职责范围以及系争唱段的作曲情况。被告方的证人杨飞飞等人作证称,许如辉作为勤艺沪剧团的专职作曲,  主要负责写幕间曲、大合唱等场景音乐[证据!证据在哪里。前面不是说沪剧由“音乐唱腔音乐与伴奏音乐两部分组成”吗?怎么又认可杨飞飞说的作曲还写“大合唱等场景音乐?本判决书文书逻辑不通,矛盾百出,还有什么法理可信?],但因其作为当时的新文艺工作者对沪剧并不熟悉[闹剧!许如辉对沪剧不熟悉?新音乐工作者是50年代极为重要的知识份子,他们进驻后,改革音乐、教乐队识谱,定腔定谱,写出总谱供演出,为不识谱的杨飞飞写了近50部戏,使其成名。 进”勤艺沪剧团“前,许如辉已为上海沪剧团写了《白毛女》、《罗汉钱》、《大雷雨》等五部大戏音乐。《白毛女》音乐还荣获1952年北京举办的全国戏曲会演”红花奖“,许如辉对沪剧不熟?杨飞飞的话可信吗?这是提供伪证!]《妓女泪》等剧的唱腔是由杨飞飞在传统曲调的基础上设计的[笑话,杨飞飞设计的证据在哪里?谱也不识!许如辉是《妓女泪》作曲,历史记载确凿]。同时,原告方证人陆才根亦作证称,许如辉主要创作了戏的前奏、过场、气氛音乐等,曲调是由表演角色的演员根据唱词确定的,除此之外,陆才根还称许如辉进行定曲与完善。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对许如辉在原勤艺沪剧团作曲范围所出具的证词基本相同,而且证人均为原勤艺沪剧团的成员,因此上述证人证言所属内容可予采信。即使证人陆才根称,“曲调是由表演角色的演员根据唱词确定的,整部戏进行完善与作曲的同时,也明确了唱词的曲调是由演员确定的并非由许如辉创作作曲的,因此上述证词中所称的“完善与定曲”即便能成立也不能证明许如辉就是系争唱段的作曲者,况且其所称的“完善与定曲”并无具体证据佐证[错!大量历史书证足以佐证!大量历史记载“水辉作曲”已说明了一切。法官有什么相反证据否定“水辉作曲”这个常识内涵?法官为什么对陆才根的证词断章取义,别有用心哇!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有这样歪曲陆才根证词的吗?他的作证不是很清楚的吗?许如辉“完善定曲”,作曲负责制。法官故意添加发挥,歪曲事实,迫害许如辉到了何等地步?法官欲改变许如辉作曲的历史结论,证据在哪里???]。又因上述证人证言肯定了许如辉当时创作了《妓女泪》等十部沪剧中的幕间曲、大合唱等伴奏音乐中的场景音乐,两被告对此也认可,因此本院认为,许如辉在《妓女泪》等演出公告上署名作曲,代表许如辉创作了幕间曲、大合唱等伴奏音乐中的场景音乐 ,但其作曲并不包括唱段的唱腔音乐
[前面说“沪剧的音乐由唱腔音乐与伴奏音乐两部分组成”,这里又冒出“许如辉创作了幕间曲、大合唱等伴奏音乐中的场景音乐“,逻辑如此混乱,判词前后矛盾,暴露法官动机:千方百计要让许如辉丧失署名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到目前为至,有什么实质性证据足推翻许如辉系唯一作曲?许如辉一部部完整音乐作品能否分割?法官在糟蹋许如辉优秀戏曲音乐作品!]
 
     本院采纳两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仅在于采信了证人证言,同时也基于其符合我国传统戏曲尤其是沪剧的发展状况[作曲就是作曲,这才是沪剧史]。沪剧是上海的地方戏曲剧种,其源自上海及江、浙一带的民歌俚曲,后受其他民间说唱及戏曲影响,逐渐形成了其丰富多采的曲调与独特的风格。沪剧曲调主要分为板腔体和曲牌体两大类,板腔体唱腔包括以长腔长板为主的一些板式变化体唱腔,辅以【迂回】【三送】等短曲和【夜夜游】等江南民间小调,曲牌体唱腔多数是明清俗曲、民间说唱的曲牌和江浙俚曲,以及从其他剧中吸收的曲牌,如【夜夜游】、【四季相思】等。在《上海沪剧志》等公开出版物中收录的“杨八曲”等唱段,均记载了唱腔音乐所使用的【凤凰头】【长腔中板】【快板慢唱】【慢反阴阳】等多种传统曲调,同时在原告提供的曲谱《为奴隶的母亲》中的“思家”唱段部分,亦记载为“四季相思正调”,[从书上起劲地抄这么多与本案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不留出位置列出许如辉方的观点?整份判决书都找不出许如辉方的观点。对许如辉呕心沥血的《为奴隶的音乐》音乐强行分隔,糟蹋成什么样子?“思家”是许如辉经典音乐,???同样法庭判决中已生效,这次为何否定?从“四季相思”改编而来。还有谁拥有许如辉那样的古典音乐功底,能写出回味无穷的“思家“?听听许如辉独特的主旋律,独创的”过门“,杨飞飞有这个水平? 别忘了,她连谱也不识的。汝金山有这个水品?许如辉之前,有没有与许如辉完全相同的“思家“音乐?与许如辉完全相同的“四季相思”?法官行为令人发指!]因此这些传统曲调在本案系争唱段中的大量运用印证了证人杨飞飞等人唱腔音乐来源的描述
[杨飞飞描述了什么?许如辉全部写的是新曲,勤艺沪剧团主胡陈锦坤撰文:“为戏曲谱曲,水辉(许如辉)老师是先行者,因为过去沪剧是没有作曲的,配音用老曲牌”。故意否定历史就是犯罪。]
 
     另一方面,本案系争演唱会VCD中“杨八曲”等11个沪剧唱段[错!7个是场景戏,不仅仅是唱段!],通过演员以抒情的 独唱、对唱等形式进行表演,均表现了“杨(飞飞)派”唱腔,杨飞飞称杨派唱腔是其根据剧情需要结合嗓音特长,在沪剧传统曲调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杨飞飞只是演唱,作曲是许如辉,许如辉是全剧音乐总设计,完成曲谱,供杨飞飞演唱。许如辉历来署名作曲,历史真相岂容歪曲?一中院毫无证据在手,怎能剥夺“著作权法”赐于许如辉的人身权——署名权!]杨飞飞的上述意见也是符合戏曲流派形成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因为从戏曲流派形成的通常情况而言,一般也都是由演员基于对艺术与剧本的感受,通过对戏中人物的理解与刻画,依赖演员自身的嗓音条件,在唱腔和演唱方法上不同处理。演员在表演过程中通过扮演的角色使其独特的 表演风格逐步被观众所认同,在其独创性的表演风格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即被称为一种流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时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杨飞飞谱也不识,识字有限,怎么作曲? 杨飞飞会作曲,身为团长,1952年还要聘请许如辉进团作什么?自己作曲就是了;1979年复演《为奴隶的母亲》,还要求许如辉帮忙整理曲子干什么?自己整理就是了。“杨派”之说,只是承认她的唱工,作词、作曲另有他人,历史真相岂容抹杀?]。由于本案系争的“杨八曲”等11个唱段[请问主审法官,只是唱段吗?多次错判,故意错判,这是为什么?]选自代表杨派唱腔是经典唱段[仅是唱段吗?法官又在伪造事实了!侵权光盘11个节目中,有7个节目(占总数一半以上),是整场(大半场)戏音乐照搬,如《家》——洞房,《茶花女》——花盟,《为奴隶的母亲》——思家,《为奴隶的母亲》——归家,《妓女泪》——金媛寻子(即八曲),《王魁负桂英》——情探,……。先不追究一些人是怎么在挖空心思陷害许如辉的,纠缠“唱段”上,法官在这里有故意掩盖“整场戏音乐”剽窃的事实。连常识也不顾,故意出错,错误百出,这样的判案水平,羞不羞人?15个月在审查什么?许如辉方的多封陈述信,为何不列出来,让公众了解控辩双方的观点?]。因此,杨飞飞称“杨八曲”等唱段中的唱腔音乐是由其赵春芳等主要演员在戏曲传统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创作完成的[查杨飞飞多次作证,矛盾百出,一回儿说,赵春芳还在香港时,这出戏已经出来了,一回儿说,在一条船上想出来的,一回儿说,根据其它沪剧《铁窗红莲》改编,一回儿说,当时只有三曲,一回儿说,1952年许如辉进团后音乐上肯定是有帮助的,具体怎么帮助,乐队比较清楚……。一处说谎,余处可疑,杨飞飞证言可采用吗?事实是,八曲是《妓女泪》中的一场戏,编剧刘谦,宋掌轻,作词石见,作曲水辉。八曲灌唱片,是1957年了,唱片名是《妓女泪》。被称为“杨八曲”,更是灌唱片后的事了。石见作词,水辉作曲在先,历史真相岂容诋毁]本院可予采信[法官采信什么?书证在哪里?“杨八曲”等11个节目,都是5,60年代新编大戏的一部分,岂容分割?]。同时,戏曲音乐中唱段部分的伴奏音乐都是为了跟随唱腔并烘托唱腔,伴奏人员一般都要熟悉唱段内容以及演唱者的演唱技巧与方法,从而在演奏时可以起到在演员唱腔句逗之间填补空隙、强化演员演唱力度并烘托剧情气氛等作用。[作曲在哪里?即使学术论点,也要有论据支持,何况是司法判决,证据呢?请写这份判决书的法官说说看,什么叫作曲? 许如辉究竟如何完成一部戏音乐的?]就本案而言,杨飞飞在作证时称,其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演出 的《妓女泪》等沪剧由主胡作伴奏并记谱,这些伴奏人员记谱后通常会加入诸如过门等伴奏音乐以形成一段唱腔。[杨飞飞何时说过这段话?质证过吗? 她在庭审日(2005/12/07)说过:自己没有创造过任何曲牌,黄海滨只写过一只‘过门’”。一段唱,少说也有10句唱吧,也就有十段“过门‘,一部戏无数”过门“,按杨飞飞大庭广众面前的证词,黄海滨只写过一只过门,其他都是许如辉的了,许一生写过成千的”过门“,这既符合许如辉作曲身份,也符合历史真相。法官判词不是又在闹笑话吗?] 因此,就本案系争11个唱腔[错!只是唱段?]的伴奏音乐而言,应为黄海滨等主胡伴奏人员与杨飞飞等演员密切配合的创作成果
。[证据!证据何在!!那为什么年代说明书、报章广告上,作曲都是”水辉“(许如辉),不见黄海滨、杨飞飞作曲的字眼?历史上的文献都在造假?报纸也在造假?请问法官,欲推翻历史文献,历史结论,相反书证在哪里?]
 
     据此,本院认为,由原勤艺沪剧团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演出 的《妓女泪》、《龙凤花烛》、《家》、《白鹭》、《为奴隶的母亲》、《卖红菱》、《两代人》、《王魁负桂英》、《茶花女》、《星火燎原》等十部沪剧中的音乐,并不是某一个人单独创作完成的[【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是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当年合作者是谁?实质性的证据何在?历史书证在哪里?法庭判词依据是什么?依此类推,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然后法庭代言?《狂人日记》、《阿Q正传》、《祝福》、《伤逝》并不是鲁迅一个人单独创作完成的?太荒唐了],更不可能如原告所诉由许如辉一人享有著作权[???,法官信口开河,有何说服力?合作作曲的证据呢?合作作曲的历史书证在哪里?],它是由包括杨飞飞、许如辉、黄海滨等人[既然许如辉还在其中!许如辉作为著作权人资格就存在,汝金山抄袭、剽窃就成立!法官还要加“等人”合作,究竟要加几多人,来分享许如辉的作曲权?上百人?近千人?有这样写判词的吗?凭这一点,这份判决书还有什么司法严密和威信可言?] 与在内的演职人员在传统戏曲音乐的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的[还要加谁?为什么不列出来?照本法官的判决,也可说曹雪芹的前80回《红楼梦》,是“某某等人”共同完成的?荒唐!!许如辉不朽的戏曲音乐,优美、古典、变化无穷的旋律,岂是任何人写得出的? 历史上共同创作者的证据在哪儿?]。其中,唱腔音乐主要由杨飞飞等演员基于传统曲调改编、创作完成的[前面说杨飞飞唱、琴师记谱,这里杨飞飞又升级变创作了?这是判决书的大忌啊——前后矛盾],伴奏音乐包括场景音乐以及唱腔的伴奏音乐则由许如辉等专业作曲与主胡等伴奏人员依据各自分工不同完成的
[谁负责分工的?记录在哪里?合作者有哪些人?为什么所有公开的历史文献上除了作曲归许如辉外,没有其他人共享作曲的记载?是本次法官负责分工的吗?]
 
     本案系争的VCD《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1-3辑系节选了《妓女泪》等十部沪剧中的11个经典唱段[连篇累牍地出错!不仅是唱段,整场戏剽窃。本案法官办案就这水平?太离谱了!],其中的音乐主要为唱腔音乐,其余为唱腔的伴奏音乐,以及幕间曲、合唱等场景音乐。[这里又冒出其它音乐“幕间曲、合唱曲”了]被告汝金山称,演唱会中的幕间曲等伴奏音乐是由其重新创作的,并非原勤艺沪剧团的配音音乐[汝金山又在自相矛盾了,说谎!他全部抄袭自许如辉作品,可司法鉴定!!],被告汝金山向本院提供了存档于上海沪剧院的原始总谱并作了部分比对。但原告认为,被告汝金山的作曲部分抄袭了许如辉的原作曲内容。[2005/12/8庭审时,汝金山自己供认演唱会曲谱来自宝山沪剧团杨吉民,这批总谱上,汝金山没有署名作曲,只是配音和记谱。汝金山不同场合辩词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对此,本院认为,要判断被告汝金山的作曲是否抄袭了许如辉的作曲内容,必须将两者的曲谱作详细对比,但除了《为奴隶的母亲》的曲谱之外,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许如辉的原作曲曲谱[许如辉作品早已在社会上公开,公开演出、公开广播、公开出版光盘,无需曲谱来证明。电台、电视、光盘到处都有记录。不少光盘,署有水辉(许如辉)之名。原告提供的34组原始文献也足以证明,许如辉是自己作品的唯一音乐著作权人]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怪了, 5,60年代34组珍贵的原始证据还不够? 杨飞飞一张证据也没有,为何判给她?究竟谁举证不能?究竟是举证不能问题,还是法官枉法渎职,滥用法权,迫害无辜——许如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一般而言,(一),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大于传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至于《为奴隶的母亲》中的“思家”与“归家”唱段,尽管原告提供了该剧1955年的曲谱,但经此对,首先,演唱会VCD中“归家”唱段的八句合唱部分在1955年曲谱中并无记载即使将该段合唱音乐[法官明目张胆偷换证据!侵权VCD版明明抄袭自许如辉1979年版音乐,合唱一摸一样,怎么扯到1955年合唱去了?主审法官章立萍明明让原告自行比对1962年版、1979年版和抄袭版。原告在2006年12月2日挂号寄出比对结果。法官居然在这儿耍迷天大谎,汝金山明明抄袭的是许如辉1979年版的整场戏音乐,2005/12/08庭审当日,审判长刘洪重点也审了抄袭版与许如辉1979年版音乐,何来1955年版录音?]与1962年版的演出录音作对比,大部分唱词的音乐亦不相同。[天理难容!!明明剽窃了许如辉1979年版音乐,一会儿扯上1955年版,这会儿又扯到1962年版去了为什么不提关键的许如辉1979年版?这样的司法文书,连小学生作文水平也不及,因为小学生写作文,态度是诚实的。而本处,连基本事实也不顾地在胡写一通!这样的法官,“服了”!]其次,演唱会VCD中“思家”与“归家”唱段的场景音乐与1955年曲谱及1962年演出中相应唱段的场景音乐也完全不同。[鬼得很啊,见过判决不甚公平的判决书,没见过如此颠倒黑白的判决书,为什么不提1979年版?“墨写的谎言,岂能掩盖血写的事实”?这是明摆着要把白判成黑,黑说成白!]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汝金山抄袭了许如辉的原作曲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来如此,整场戏音乐抄袭,还说缺乏事实依据?这些法官自己就需要说清楚、讲明白,15个月在做些什么?就在密室讨论如何迫害许如辉吗? 为什么不组织专家鉴定?我们原告提交的“比对“到哪里去了?2006/12/29庭审比对,根本没有比过1955年版!放1962年版时,汝金山等被告忙不迭地说:“不要放了,差不多的”。被告都明白是许如辉作品,法官竟然造假,该当何责?这次比对,只有章立萍一位法官参加。必须出面讲清楚比对的真相。“比对”从头到尾就是一个骗局,未比对,已对许如辉下手了,定案了,剥夺他所有著名权。造假法官,移花接木,留下了难以想象的司法污点!]
 
     综上所述,五原告就本案系争“杨八曲”等11个经典唱段[再次出错!法官,这里有7部是整场戏音乐照搬,不仅仅是唱段!为什么掩埋事实?明白了,把唱段音乐分离出去,变成杨飞飞设计的。15个月,就在挖空心思把历史事实判黑!为了包庇汝金山,拆东墙,补西墙,最后还是露陷]的音乐起诉两被告,要求保护许如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及五原告继承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查【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是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之一?明明被告方一张证据也没有,许如辉方提供了34组原始证据证明被告剽窃,侵权,凭什么判许如辉方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查该规定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搞笑,这【著作权法】“三之(三)”规定,能成本法官判案的依据?许如辉触犯了什么“著作权法规”?颠倒黑白地胡判!本判决书,将成为荒唐范例,永远留在中国司法判决史上!],判决如下:
 
     原告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许文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1元,由原告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许文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许文露、许文雷、被告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汝金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无论法律程序、事实认定完全错误,法律适用根本不当,判词颠倒黑白,判决骇人听闻;许如辉家人日前已上诉上海高院;许如辉冤案不纠正,后人誓抗争到底!]
 
 
      审判长       刘 洪
     代理审判员   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
[主审法官,主审06/12/29庭上“比对”的唯一法官]
 
     (公章)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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