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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霞:于晓白法官,与杨飞飞调解是对法律的亵渎!
7/15/2011 点击数:3325

 

于晓白法官,与杨飞飞调解是对法律的亵渎!

(最高院许如辉案之一:听证纪实)

许文霞,2011-7-15

(最高院于晓白法官)

   2010年9月27日,是许如辉知识产权案上告到中国最高院、北京举办听证会的日子。听证来之不易,但有法律依据。《中国民诉法》第179条再审的13个条件见附文),就是任何枉法判决的克星,只要踩上其中任何一条,就可永远申诉下去!许如辉著作权被上海褫夺一空,涉及程序不公,歪曲事实,采纳伪证,证人未经质证,法官该取证而不去……,已踩上13条中的近10条,可说枉判至极,荒唐透顶!俗话:“小鬼难缠,阎王好见”,所以告到北京一试。但当下中国最高法屈从地方腐败势力而“维持原判”也屡见不鲜,审判谈不上独立公正、全国冤案遍地的情况下,我们也是抱着一丝“幻想”,走完程序再说的心态走进最高院。从长远计,许如辉的知识产权,我们会分分秒秒以各种形式抗争到底,任何人休想侵吞!

   史记,晚清杨乃武案,最后也是告到北京,因慈禧太后过问,七年冤案终平反得直,涉案的百多位贪官污吏应声倒地!!历史常有惊人的相似处,杨乃武、慈禧太后和百多位贪官污吏,足以映照当代许如辉案的表象和内幕!
 
   为避免迟到,我们事先就查好地图,到听证会所在地东交民巷探过底。搭5号地铁南下,东直门出站,朝西走,找到正义路,再朝北拐,见到一家“正义饭店”的,它的斜对面就是东交民巷27号——中国最高法院所在地,站在大门口,只觉威武高耸,士兵把守,壁垒森严。次日进院后直达底楼第X室,便是听证会法庭,四方体,封闭式,红木家具,崭新电声设备一应俱全,论气派已完全超过了老牌帝国的法庭,至于审判彰现的法律尊严如何? 那就纷繁复杂了。是日听证会只有一位法官主持,名于晓白。庭上获知,两位缺席法官是马秀荣(女)和骆电(男)。

   最高院知识产权庭近年案件激增,该院副院奚晓明强调以调解为主。而一般告到最高院的,十有八九是冤假错案,所以坚持要讨个说法拿份判决的不在少数,但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机率极少(胜诉的南薇案曾获此“殊荣”,发回重审,幸好浙江高院秉公办案,维持原判),这种不对称现象,最高院现在没法解释,相信将来会有个说法!本次听证会审判长于晓白,年前在审理一起东北某电力公司退休工程师开发软件创造出一百五十亿销售值但仅获五十万报酬不公案时,当事人之子程志远发现调解过程十分不公,于是取消调解,最后被判败诉(维持原判),不服,又在网上大倒苦水,引起我们警觉。目前体制下的庭审现场,绝不能被被告和法官的东扯西拉所迷惑,而必须抓住核心抗争——证据和事实!以法攻违法,违法者势必理亏词穷,谬误百出!法官行使司法权,是根据法律为事件的本来面目负责!好法官的风彩,体现在恪守司法程序,法律至上,加上一颗善良公正的自由心证。许如辉案的看点,被告必须拿得出相反证据推翻许如辉原始作曲身份,否则任何瞎扯都可免谈!上海两级法官,一张相反证据都没到手而判许如辉败诉,制造了一起百分之百冤枉官司,天理难容!从秦始皇以降,到唐宋元明清民国一路走来,从来没有过的,把原作曲的署名权竟活生生剥走,这是当代中国司法不幸腐败幸!
 
   上午的“听证”,审理了3辑光盘《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原审被告扬子江音像,根本没有到庭,按理可按藐视法庭罪而败输,该公司吃准中国国情下不会输,于是以逸待劳,不来,连招呼也不必打,派头比法官还要大……。更甚的是,于晓白法官一口一个“扬子江音像怎么不来呢,真是的”,把今日庭审当豪门宴了,仿佛大贵宾不到不给面子似的。另一被告上海沪剧团汝金山一如既往吓得丧魂落迫不敢来,由其老婆、文革中“打遍天下无敌手”的谈洁民代理,狡辩起来口若悬河、继续把歪理十八条发挥到极致,本次从许如辉扯到沈筱英,从“沪剧三送”扯到沪剧发展四个阶段,每说完一个“谈氏阶段”,便“我还有许多话要讲……”。我们来听你胡诌“沪剧讲座”的?哪怕你能扯出200年沪剧有400个发展阶段,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呢?你是来出具证据、证明1954年汝金山六岁、比许如辉更早,就是《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的作曲,你拿不出,汝金山署名“作曲”,就是剽窃!这个道理法官应该懂!

   于法官向我们细问了光盘中片段和整场戏的具体曲目,我负责提供,11档节目中有7档,如《家》、《为奴隶的母亲》等,是整场戏音乐照搬,这就不单是汝金山转移视线而耍赖的什么“唱腔不唱腔”问题了。而即使唱腔的著作权,本来就属完整戏曲音乐一部分,搬出国际上任何一部《著作权法》,包括中国已加入的著名《伯尔尼公约》(中国著作权法,原来就从西方著作权法演绎而来),都认定归原作曲许如辉所有。汝金山剽窃事实确凿,最高法最后回避侵权事实,继续判许如辉败输,那是中国司法上下合伙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教义,违反《伯尔尼公约》,势必成为世界笑柄!事实上,于晓白法官在庭上对我所陈述的事实,没有只字异议,但事后又将本段开头提及的重要侵权事实只字不提,给吞没了,搞没了!你们搞没了,我们会大起底,一切另文揭露。
 
   当然,于法官也不完全忌违自己的观点,甚至不否定许如辉作曲事实(当然根本否定不了),但断案思路混淆得很,很明显要考虑为被告开脱。对此,中国司法受害者总结说,他们“一个谎言往往要用十个谎言来解说”,这就是枉法判决的典型做法,结果自然越描越黑,漏洞百出。你很少发现枉法法官为自己的枉法判决著书立说的,因为见不得阳光啊!关于许如辉案于法官当日有如下五个观点:

   一、许如辉对戏剧作曲民间传承过程中,作了很大贡献,作为作曲家是知名的,没有否认,他的编剧权(本案为沪剧《白鹭》),依然还在。

   二、说实话,我对戏曲不太了解,听起来差不多,几乎是一个调。

   三、杨飞飞作为表演艺术家很有影响,她现在是在世证人,证词效力要比死去的强。又提到袁雪芬南薇官司(也递到高院来了),袁雪芬也是非常著名的演员。

   四、许如辉作曲作品是“合作作品比较恰当”。

   五、许如辉作曲作品来自“民间艺术,传统作品”。

   我的质疑一一对应如下:

   第一、既然最高法也没有否定许如辉作曲资格,许如辉输掉说明了什么?既然没有否定许如辉作曲资格,许如辉音响作品依然由汝金山霸占着“作曲,配器”署名,法官怎么自圆其说?

   第二、墨子曰:“不懂物理,就不懂事理,更不懂法理”,对戏曲一巧不通,沪越锡扬分不清,断案更应谨慎,要做功课,要深入戏曲,要懂得戏曲音乐。如果不懂,就应移交案件!法官该取证而不去,不深入戏曲而不请专家司法鉴定,草-率-定-案,草菅人命,滥施许如辉败诉权,一路枉法渎职,岂能视而不见?

   第三、让杨飞飞干扰许如辉维权案,是汝金山移花接木绞尽脑汁的栽赃法,各级法官乐此不彼,大肆渲染,到了最高院还要拿演员说事,我们要当头喝令了,本案并非争“表演艺术家”,而是捍卫许如辉的“作曲权”!杨飞飞与许如辉维权毫无关系!再说,涉嫌见财眼开受贿出卖灵魂的杨飞飞,不惜到法庭作伪证,还算什么“表演艺术家”?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杨飞飞该厮凭什么大扰司法程序?为利用她,让其身份百变,一会儿证人变原告,一会儿演员变作曲,严肃的法庭成了什么场所?又查《证据法》,根本没有杨飞飞“她现在是在世证人,证词效力要比死去的强”的依据,请问于法官,你的此说,法律依据是什么?此外,于法官在此为杨飞飞定了身份——“在世证人”,稍后要我们与她调解,她就成诉讼当事人了,自相矛盾,明显触法!

   第四、认定许如辉作曲作品是“合作作品比较恰当”,于法官如此陈述,要有历史书证如合作契约、说明书、广告来证明的,不能凭猜疑,想当然而断定啊。《民诉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这第四点,是个不成立的伪命题,不值得深驳。

   第五、一会儿认定许如辉作曲作品是“合作作品比较恰当”,一回儿又认定许如辉作曲来自“民间艺术,传统作品”,这同样是于法官的伪命题,贻害无穷!想当然认定什么“许如辉戏曲大戏音乐是来自民间艺术,传统作品”, 请问,于法官查证了吗,来自什么民间艺术?哪部传统作品?许如辉的“原作曲”是谁? 许如辉著作权资格有这么论证的吗?许如辉所有沪剧音乐均是1951后创作的-新-编-大-戏-音-乐,从未涉及“民间艺术,传统作品”。比如,许如辉编剧和作曲的沪剧《白鹭》,1958年首演,按于法官的逻辑,许如辉作品统统归入“民间艺术,传统作品”,《白鹭》怎么归?唐朝就有这出戏? 请于法官注意,《白鹭》中的英雄人物路惜芬,其原型在厦门就义是1948年
 
   下午场,原被告是中唱上海公司和汝金山。侵权产品是1995年磁带《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杨飞飞》。于晓白法官与中唱厂代理陈剑平开庭对答如下:

   “五,六十年代的唱片署名如何”?(陈答:“原来东西应该有的,文档保存资料室没有了”)

  “当时没有署名,还是署名原件没有?”(陈答:“九五年出版时,配音没有,作曲也没有。找不到原件了,我没有说唱段设计是杨飞飞的”)

   中唱上海公司说原来唱片资料会找不到,谁信呢?按理,编造如此大谎言要受司法制裁的。

   “中唱将来会署名杨飞飞(作曲)吗?”(陈答:“不会。《妓女泪. 八曲》光盘一处放杨飞飞作曲,一处放水辉作曲,我承认,放杨飞飞作曲是不严谨的”)

   法官接说:“今后再版时,许如辉的名字放上去”(随后就转入建议双方调解)。

   请问于法官,先前呢?先前不放“许如辉作曲”,就捣浆糊不追究了?那我们坐在这里干什么呢?《著作权法》所追究的,是已发生的侵权事实,凭什么许如辉应获的司法追究,应得的损失赔偿,应支持的维权支出,你一句话“今后……”,什么都化为乌有?

   于晓白法官又提出:“撇开原审法官判决,建议调解”。

   与中唱厂调解,我表示可以考虑,于法官很高兴。

   但她继而提出:“你们回到上海,主动去找杨飞飞,与她调解。”

   ?!,我很惊谔,一口回绝了:“杨飞飞不是诉讼当事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法与她调解”。

   于法官于是施压:“如果不和杨飞飞调解,会对你们不利”。

   “怎么个不利?”我插话。

   “你在庭审记录杨飞飞证词上签过字。”

   我大声反击:“我(包括我们的律师)只对自己在庭审时说的话负责而签字。我(包括我方律师)不对杨飞飞在庭审上说什么负责”。

   于晓白法官无话可说。

   反击后,心头怒火仍在中烧,我们即便和汝金山调解,也轮不着与杨飞飞调解啊,程序不对嘛。我们再笨也不止于为求得许如辉一瓢半羹的作曲权益、而由我们亲手切分许如辉的作曲权、拱手相送给谱也不识、忘恩负义、作伪证出卖“良师益友”的混涨东西杨飞飞吧!

   于法官见我毫无松动余地,于是想想听听文露的意见。

   文露说:“我们只要求把”许如辉作曲“的名字放到磁带上去”。

   连这么起码的要求,中唱上海公司的代理竟然也变卦了:“这是不能答应的”。

   什么话,这下把我们给激怒了,“不调解了,没有什么好谈的”!

   请看这些“官商剽”在法官庇护下的有恃无恐!哪怕最高院再输一次,许如辉也是输了官司不输道义!不信青史总成灰,真正败输的,是那些枉法法官自己!

   于法官转而要求律师回到上海以后去跟杨飞飞调解。

   律师说:“这个事情最好你们法院出面,或者上海高院出面调解。”

   于法官认为也行。但此事就此没了下文。

   为什么杨飞飞根本没有资格与我们调解,请对照《民诉法》第八章:

    第八十五条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杨飞飞不是当事人无权调解。且,许如辉唯一作曲事实无法推翻。

   第八十六条 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我们不是审判员,无法律依据上门与杨飞飞调解。

   所以,若与杨飞飞调解,是对许如辉的侮辱,也是对中国法律的亵渎 !

   听证结束,我们守住了底线,许如辉神圣不可侵占的作曲权,谁也休想瓜分!


  (2011-7-15 完稿)

   后记:本文为“最高院许如辉案记实”第一篇,本该七个月前就公布的,因忙于它事而搁下,深感遗憾。因为最高院以为我们默不出声是被降服了,数月前向全国发布过一条消息事关许如辉案,照例没提许如辉名字,让我父亲名誉再次蒙受玷污。在此辩明心迹,诸枉法判决者不要高兴得太早,我们双方根据《民诉法》179条再审13个条件,来对阵一下,谁守法,谁在犯法?今日起个头,我方痛斥文章会接踵而来。法律水平当比我辈高的枉法法官,请不要用扯谈,而是用法律来说服我们,许如辉何以该被败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摘自《中国民诉法》(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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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

   。[民事案件再审的15种情况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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