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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白审判长的《裁定书》再度蓄意枉法保腐应当从重问责——全国最大诈骗知识产权案问责之六
3/13/2011 点击数:2407

于晓白审判长的《裁定书》再度蓄意枉法保腐应当从重问责

—— 全国最大诈骗知识产权案问责之六 

mini 上贴,深圳法律网 2011-01-16


   全国最大诈骗知识产权案问责之六隐瞒重大诈骗案情,包庇涉嫌刑事罪犯-—于晓白审判长的《裁定书》再度蓄意枉法保腐应当从重问责在本案受害人3位代表向最高人民法院于晓白审判长寄上“忠告信”后五个多月( ...
全国最大诈骗知识产权案问责之六

   隐瞒重大诈骗案情,包庇涉嫌刑事罪犯

-   —于晓白审判长的《裁定书》再度蓄意枉法保腐应当从重问责

   在本案受害人3位代表向最高人民法院于晓白审判长寄上“忠告信”后五个多月(08年9月),受害人代表顾绍炯收到于晓白审判长寄来的《民事裁定书》。我们仔细研读后,认为内容与听证会上于审判长所表达的基本相同:“不和解就维持原判”。只是在违背事实,歪曲事实,自造假法,使用假法方面有所发展,致使裁定结果与“公正”、“公平”的距离太远。。

(一)《裁定书》不应当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再度隐瞒本案最大刑事案情:在《裁定书》第4页倒数第7行写道:“顾绍炯关于1994年张启成和出版社恶意串通,骗取着作权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按:07年末到08年初,原告代表(本案住在贵阳受害极深的作者)顾绍炯、曲沐、熊永谦获得新的、最有力的证据,证明张启成、李立朴恶意篡改国法,炮制《诈骗合同》,骗取了12位作者的着作权许可使用费超过2.6亿元,本案已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性质。于是写了《全国最大诈骗着作权案应当依法查处》这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后附证据25份。其中有张、李炮制的诈骗合同与出版社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示范合同印制的,并且使用过的《图书出版格式合同》,后者是一面最正确的“照腐镜”,只要把张、李炮制的诈骗合同拿在它面前对照,其诈骗的罪恶本质,就会原形毕露。材料的扉页写了几行短信,申明以前寄去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材料完全作废,以《刑事举报书》为准,并请将《刑事举报书》转刑事庭按“刑事附带民事案审理”。《刑事举报书》于08年1月11日用“特快专递”邮寄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三天后查询邮局已按时交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第三审合议庭08年3月27日召开的“听证会”印发的材料,应当是上述“刑事附带民事案举报书”,不料于审判长颠倒办案,只印发原告申明作废的“民事申请再审书”,并且在会议的进程中强迫原告代表与被告和解这就表明于审判长蓄意隐瞒案情真象,包庇涉嫌诈骗罪犯不受法律追究,已经构成司法工作中的渎职行为。出于对人民法官的关切,原告代表当时又交一份同样的《刑事举报书》给她,并且重作以此为准的申明,随后又写了“忠告信”,针对她蓄意包庇这全国最大诈骗知识产权要案的错误思想,劝告她悬崖勒马,不要落入渎职枉法深渊,并用“特快专递”寄给她;三天后查询,已按时送到。但于审判长仍在《裁定书》中说张、李涉嫌诈骗着作权的罪行“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按:当本案获得新的证据,性质已经从民事变为刑事以后,向贵州高级法院申请立刑事案30多次都被徐彬串通赵庭长拒绝。在其《判决书》与《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无一字提到本案重大的刑事案情,好像原告根本没有举报,目的是彻底隐瞒重大刑事案情。没料到最高法院于晓白庭长也采取同样方式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原告向她呈交两份材料相同的前一份于听证会前两月用“特快专递”寄给她,她在听证会上只字未提;后一份在听证会上当面交给她,建议她按照《刑事举报书》内容进行听证,她予以拒绝,致使听证会流产。上述两份《刑事举报书》,每份长达3万余字。首先举报张启成、李立扑炮制《诈骗合同》,骗取12位着作权人8类(涵1898种)专用着作权,造成受害作者直接经济损失112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66亿元;其次举报前二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捏造假法伪规,骗取法官把《诈骗合同》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都附有确凿的 证据。 她却在《裁定书》中说“张、李涉嫌诈骗着作权的罪行“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充分说明她已与徐彬一样,不顾一切后果,决心把“全国最大的渎职诈骗知识产权要案”包庇到底了。

   《裁定书》第5页第2行还写了以下一段话:“顾绍炯提出张启成和出版社为了出版《汉赋今译》而压制其《历代名赋译注》的出版,谋取暴利,构成刑事犯罪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按:原告代表主张的被告刑事犯罪,是指张、李炮制诈骗合同,骗取12位作者价值2.6亿多元的1898种专用着作权的行为。这在08年1月11日、3月27日、4月6日三次上报最高法院民三庭的材料中都说得非常清楚。至于张、李利用诈骗合同骗得的专用抽印权所特有的绝对排他权,在出版社内部非法排除了顾绍炯49万字的作品《历代名赋译注》,使其不能出版,此事与本案密切相关,但是属于民事侵权部分(参见本材料第13页民事部分)。受害人从未主张是刑事犯罪。于审判长有意把被告的民事侵权错误,歪曲为刑事犯罪行为,并且谎称是原告的主张。这种故意歪曲事实真象与故意隐瞒事实真象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包庇涉嫌刑事罪犯不受法律追究。只不过诬陷是原告代表的主张,情节更为恶劣。

(二)《裁定书》彻底违背国法,执行假法。于审判长在其所写的《裁定书》中完全将国法抛开不用,专用张启成在《答辩状》中私编的假法。如:“出版社出版书籍必须订立合同。领取稿酬就是事实上对合同的总体认可。”于审判长在《裁定书》第4页跟着写道:“顾绍炯与其他作者一起于1995年领取了稿酬……1997年领取了台商购买繁体字版权所付的许可使用费……就是认可了合同的内容。”于审判长照搬张某捏造的假法,没有任何国法根据,完全是错误的。

   按:张、李串通炮制的《图书出版合同》,占用12位合作作者《文选全译》的10类着作权(即汉文简体字版权、汉文繁体字版权、翻译权、海外重印权、转载权、抽印权、改编权、录音权、录象权、广播权)。除了前两种着作权,出版社履行了主要义务,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向12位作者支付了稿酬和许可使用费以外,其余8类(实涵1898种)着作权,完全未履行主要义务,完全未支付着作权许可使用费,以致8年多无1人在张、李炮制的合同上签字,使其成为一张对原作者毫无法律效力的废纸,也使张、李占用12位作者8类着作权的行为,成为非法的诈骗行为。终于由损失极大的作者代表全体受害人提起诉讼。

   在此关键时刻,唯一补救的办法,就是按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责成张、李履行主要义务,付清8类着作权的许可使用费。获得原告同意后,使合同成立。只有这样裁定,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才有可能减轻其刑事处分。

   没有想到于审判长把国法完全抛开,专用涉嫌诈骗刑事罪犯张、李私编的假法来审理。妄想一手遮天;彻底隐瞒这全国最大的渎职诈骗知识产权案件。既包庇涉嫌刑事罪犯不受法律追究,也包庇涉嫌枉法办案的司法人员不被问责,这是国法决不容许的。

(三)于审判长不应当站在涉嫌刑事罪犯立场,赞赏腐败,美化罪恶,漠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裁定书》第4页13行写道:“出版社没有与所有作者签订合同,确有不完善之处。但在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和对顾绍炯有约束力并无不当。出版社依据合同约定授与其的权利出版《汉赋今译》,并不侵犯顾绍炯的着作权。”

   按:张、李所炮制的诈骗合同,篡改国法,诈骗12位作者价值2.6亿多元的1898种着作权;而且,两个加害人根本不履行主要义务,完全不支付着作权许可使用费,却要使用诈骗得的专有着作权所具备的绝对排他权,禁止受害的12位作者以新的创作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创造新的学术成果;或者许可他人用新的创作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以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如果合同成立,12位作者受到双重侵害,损失将是非常严重的。所以长达8年多,全都未在张、李诈骗合同上签字。既然未签字,合同就没有成立。既然没有成立,就谈不上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于审判长上文说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实质上是两个被告按照他们的诈骗计划单方面强行的犯罪行为。于审判长对其严重罪过,不但不绳之以法,反而赞赏其罪行“合法有效”,“对受害人有约束力”,“对受害人没有侵权”。像这样高度赞赏腐败、热烈美化罪恶、冷酷漠视受害人合法权益被诈骗的心态,是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民法官绝不会有的。特别是把这种严重的变态心情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来,形成官造的假法,包庇涉嫌诈骗的刑事罪犯不被法律追究。于审判长不仅已经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犯法,而且思想感情也与徐彬完全一致,赞赏犯罪,乐意保腐了。

   于审判长不但对被告刑事犯罪完全隐瞒,对其民事侵权也蓄意包庇,毫不作为。《裁定书》第4页倒数第5行写道:“关于《汉赋今译》的稿酬问题,由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其相对于《文选全译》属于一个新的作品,出版社仅支付印数稿酬确属不当。但因顾绍炯于2002年领取样书和稿酬后又退回,且坚持主张对方构成侵权,又不愿接受本院组织的调解,对于稿酬部分本院不宜直接处理。顾绍炯如果认为出版社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稿酬,可以与出版社自行解决。”

   按:《着作权法》(1991年版)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陪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审判长既已认定出版社只支付《汉赋今译》原作者的印数稿酬确属不当(正确的说法是“确属违法”),既然违法,就应按上述适用法律条款依法处理,但于审判列举3个原因,说她“不宜直接处理”。第一个原因说原告在2000年领了稿酬又退回。按:被告未经原告书面同意,剽窃原告20万字作品出版新书《汉赋今译》。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原告支付稿酬20200元,但出版社只付31元,原告对于这种违反法规的行为当然不能接受,退回不合法的稿费,是捍卫作者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没有可以挑剔之处。第二个原因是说由于原告“坚持主张对方构成侵权”。按:《着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与原作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是侵权。本案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坚持主张对方侵权是完全合法的。第三个原因,是说原告不接受她在听证会上所作的“调解”。关于徐彬、于晓白两审判长所策划的听证会的性质,本材料在前面已说得很清楚。它是两审判长精心策划的诱骗兼强迫原告代表放弃刑事起诉,与被告民事和解的会议。如果原告放弃国法,屈从假法,与被告达成民事和解,就帮助于审判长永远包庇了这全国最大的渎职诈骗着作权要案不被揭露,也帮助两审判长永远包庇了涉嫌诈骗巨额着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案犯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对不起全体受害作者,也对不起国家和人民。原告代表不接受两审判长的调解,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总的看来,最高法院于审判长与贵州高级法院徐审判长一样,依仗被告大保护伞黄瑶等人的庇护,完全抛开国法,彻底使用假法,不但在《裁定书》中完全包庇了这桩全国最大的诈骗着作权案涉嫌主犯的刑事责任,也包庇了涉嫌主犯附带的民事责任。这种包庇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还制造了三个根本不存在的“原因”,把其“不作为”的责任推在原告身上,这种枉法包庇的渎职情节是极端恶劣的,是国法绝不容许的。


   受害人代表: 顾绍炯 曲 沐 熊永谦

   2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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