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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如辉冤案(1)一审起诉状和证据——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权
1/31/2010 点击数:2097

许如辉冤案(1)一审起诉状和证据

——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权

徐强律师(对许如辉“败诉”至今十分郁闷,不可理解),2005 年制作 

 为什么许如辉方提供大量证据,竟不敌汝金山没有证据? 法官说许方"举证无能"? 怎么自圆其说?谎话能成真理\法理?!

究竟上海谁拍板,许如辉非输不可??

许如辉案猫腻太多了!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能华,女,19201117生,现住加拿大

   原告:许文霞,女,1947314生,现住加拿大

   原告:许文露,女,194878生,现住上海市东长治路69095

   原告:许文霆,男,19521024生,现住加拿大

   原告:许文雷,男,1950716生,现住上海市祥德路谭家桥41402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徐强、吴滨律师

   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七层 邮编:200070

   电话:63534972  13801877692(徐强律师)

    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钦州北路106674  邮编:200233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被告:汝金山,男,1947426生,住:本市梅陇四村91201

   单位:上海沪剧团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许如辉(又名:水辉等)著作权的行为;

2、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

3、  判令两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致歉;

4、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工商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计人民币19574.5元;

6、  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黄能华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夫妻关系,其余原告与许如辉系父子、父女关系。

许如辉,1910710生,卒于198714,中国流行歌曲,电影音乐,古典音乐,戏曲音乐作曲家,演奏家,民族音乐家,曾用名许如晖,许如   ,水辉,白沙,白水,古牧等。许如辉系著名沪剧《妓女泪》、《为奴隶的母亲》、《龙凤花烛》的作曲者、《白鹭》的编剧及作曲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系许如辉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权保护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20044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第一被告出版发行、由第二被告配器指挥的名为《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的录音带,包括了许如辉(又名:水辉等)作曲的《妓女泪》、《为奴隶的母亲》、《龙凤花烛》、许如辉编剧及作曲《白鹭》,前述作品均未署名且未支付报酬。嗣后,原告向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反映,第一被告给予答复,承认侵权行为并允诺会将退回成品销毁,但不同意全部收回销毁。原告与被告经多次交涉未果。20058月原告发现上海音像店里仍然在销售前述侵权制品。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国内著名音像公司,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作者予以署名并向作者支付报酬;两被告使用许如辉(又名:水辉等)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两被告却并未依法将作者署名并支付报酬。两被告此举严重侵犯了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为了维护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的著作权不被非法侵害,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923

组别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证据来源

第一组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本案系争作品的著作权人

11954114《新民晚报》第三版《为奴隶的母亲》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的著作权人;

上海图书馆

21963118《新民晚报》第二版《为奴隶的母亲》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品著作权人;

上海图书馆

3、上海市勤艺沪剧团演出《为奴隶的母亲》剧目单,作曲:水辉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的著作权人;

原告

4、《为奴隶的母亲》曲谱,作曲:水辉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的著作权人;

 

51957112勤艺沪剧团于明星大戏院的《龙凤花烛》演出剧目单,作曲:水辉;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龙凤花烛》作曲的著作权人;

原告

61958530-1958831上海市勤艺沪剧团巡回公演剧目宣传单,包括剧目《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作曲:水辉;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作曲的著作权人;

原告

7、勤艺沪剧团《白鹭》宣传单,编剧、作曲:水辉;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白鹭》作曲的著作权人;

原告

8、作曲家许如辉诞辰95周年纪念座谈会宣传单

证明许如辉对戏曲音乐的贡献;

上海海市影视文献图书馆、 上海市虹口区图书馆

第二组

 

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

 

1、  第一被告于2004419致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函;

证明第一被告承认侵权的事实;

 

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

2、  第一被告于2004924致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函;

证明第一被告承认侵权的事实;

 

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

3、  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书及封存的磁带一份;

证明两被告的侵权产品仍在市面流通销售;

上海市公证处

4、  侵权磁带包装,即公证处封存的磁带包装;

证明磁带包装均未署名;

原告

第三组

 

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1、  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聘请律师维权;

原告

2、  公证费发票;

证明原告取证费用;

原告

3、  工商调查费发票、翻译费、磁带费、复印费等;

证明原告取证费用;

原告

4、  差旅费发票;

 

证明原告为维护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原告

 

 

 

 

证据目

 

 

 

 

 

 

组别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证据来源

第一组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本案系争作品的著作权人

1、《上海沪剧志》21页“沪剧评奖委员名单”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系沪剧专家

原告

 

2、《上海沪剧志》45页勤艺沪剧团介绍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系作曲

 

原告

3、《上海沪剧志》第79页;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的著作权人;

原告

4、《上海沪剧志》74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系《妓女泪》的作曲;

原告

5、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中国戏曲经典珍藏版“杨飞飞、赵春芳艺术集锦”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系《卖红菱》、《妓女泪》的作曲;

原告

6、律师调查笔录(陆才耕)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系本案系争作口的著作权人;

原告

7、上海音像公司1990年版《为奴隶的母亲》录音带(照片)

证明《为奴隶的母亲》作曲是许如辉(又名:)水辉

原告

 

 

8、杨飞飞录音、电台录音(文字)

证明《妓女泪》的产生过程

原告

 

9、上海音像出版社《杨飞飞沪剧专辑》授权书

,

证明《为奴隶的母亲》作曲是许如辉(又名:水辉)

原告

 

10198684杨飞飞、赵春芳、陆才根书面证明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系勤艺沪剧团作曲,文革后重建剧团时,水辉担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整理并提供了剧本

 

原告

 

 

被告侵权证据

1、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出版《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 VCD

证明汝金山答辩 不属实

原告

2、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以《马莉莉唱腔精选》

证明同是中唱厂的出版物同样是汝金山配器,但马莉莉的清楚标明了作曲者

原告

3 上海音像出版社《马莉莉舞台艺术精品选》

证明同是沪剧,马莉莉的唱段均有作曲者

原告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17号补充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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